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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与营口市鲍鱼圈区海星建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站前街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崔作力,区长。

  委托代理人:金广平,本溪市溪湖区旧区改造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振龙,本溪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鲍鱼圈区海星办事处草房村。

  法定代表人:门忠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家才,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志凡,原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宏远公司经理。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3年7月9日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宏远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签订《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开发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工程,建设性质为整体承包,自行设计,自行订价销售,总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工期为1993年8月至1995年7月。区政府的责任为:宏远公司资金到位后20天内做好施工地区的三通一平,提供平面规划布置图。宏远公司的责任为:一次性注入建设资金400万元;向区政府交付工程总造价2.5%建筑管理费。协议签订后,因宏远公司一次性注入建设资金400万元有困难,双方又于1993年8月16日达成了《关于对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开发协议书的补充意见》,约定同意宏远公司一次性注入建设资金50万元以上即可。为溪湖站前小区建设的需要,区政府于同年9月1日下发了《关于成立“本溪市溪湖站前小区建筑工程指挥部”的通知》,成立了本溪市溪湖站前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任命王志凡为指挥部负责人,同时决定从即日起启用该指挥部及指挥部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同年12月10日指挥部与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指挥部为发包方,海星公司为承包方承建位于本溪市溪湖区站前小区政府左侧住宅楼、综合楼。开工日期为1993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为1994年11月15日。合同价款暂定为1800万元以预算为准,给付方式为海星公司垫付一层以下经济支出,一层以上指挥部按工程进度表每月15日前拨进度款,工程预付款及结算方式按工程总造价含一层和基础拨到90%停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次付清,扣留保修费5%。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即双方违约各罚款3%(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实际发生计算;指挥部不按时付款应承担海星公司垫付工程款的银行同期利息。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海星公司开始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垫付了工程款,指挥部先后付款人民币5060049元,该款实际是区政府支付的。后因指挥部未能按期给付工程进度款,致使该工程于1994年10月15日停工。1996年2月15日指挥部与海星公司就该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一)经双方确认,截止1994年10月15日止,海星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累计12177664元,其中指挥部已给付5060049元,尚欠工程款7l17615元。(二)因该工程资金不到位,双方同意该工程竣工时间顺延至1996年末。嗣后,虽经海星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但指挥部至今未能给付。1996年4月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由于续建资金不足,已无力继续组织下去,请区政府出面,对小区建设工程全面接收”。1996年5月区政府同意承担指挥部所欠海星公司工程款。区政府与宏远公司后因工程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同年7月4日作出裁定,立即终止双方签订的《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开发协议书》。现站前小区工程已于7月由区政府接收,区政府另找施工单位,并于8月起陆续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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