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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海南通连船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贵,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小钢,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贺小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以下简称通连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通连公司不服该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理查明: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通商)签订一份货量为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嗣后,买卖双方约定,实际履行货量为1200吨。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为海南省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南国贸)。为运输该1200吨货物,海南国贸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又与中国外运广东省湛江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外运)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湛江外运则与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丰公司)签订一份租船合同,这三个连环合同的条款内容基本相同,均协议租用“万盛”轮运输本案所涉1200吨货物。“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通连公司,该轮实际交由大连港万通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由万通公司配备。万通公司又将该轮以期租形式出租给五丰公司使用。

  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装上“万盛”轮,提单号HX——95B,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1200吨高磷硅锰合金,该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同。同年12月27日,“万盛”轮驶离海口港,于1996年1月8日驶抵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在卸货时将两票货物发生错卸。同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作了通融赔付,受该合同履行情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后一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了损失。

  另查明,本案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的HX——95B吨提单,已经过两次背书转让,贸易合同买方丰田通商已在目的港名古屋提货并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处理。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货物购销合同、租船合同、开庭笔录等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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