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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谈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枝江市问安镇劳动就业综合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直未进行清算,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枝江市问安镇第一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2002年10月,毕超英承租了服务部的一间门面,此门面的土地使用权由居委会享有,毕超英向居委会交纳了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的房租共计1580元。租赁期满后,因毕超英拒不返还门面,造成房租损失789.60元。“

  [诉讼情况]

  2004年3月8日,居委会向枝江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终止与被告毕超英的房屋租赁关系、被告依法返还所侵占的房屋并赔偿非法侵占房屋期间的损失789.60元。被告毕超英辩称:“2002年10月,服务部职工严秉秀将其承包经营的本单位门面转租于我,我没有与居委会签订任何租赁合同,居委会也不是该门面的产权人,因此我与居委会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原告居委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当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租赁门面的所有权属原告享有,仅能证明原告系租赁门面的所有者即服务部的主管部门;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与原服务部存在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毕超英房屋出租费的收款收据,系租赁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被告系承租人,服务部系出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间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租赁期间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不返还租赁物的,即构成违约,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负责清理;在原服务部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服务部的债权债务予以清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此判决居委会胜诉。

  毕超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居委会无权处分服务部的财产,其以产权人的身份起诉,属于主体错误,且上诉人没有与居委会形成租赁关系。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居委会答辩称其作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服务部的主管部门,接管、处分该服务部的财产,行使相关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是合法的,且上诉人承租的房屋,就应支付租金。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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