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文清盗窃信用卡冒名使用案
www.110.com 2010-07-24 10:21
「案情」
被告人:顾文清,男,25岁,江苏省武进县人,原系上海自行车飞轮厂工人,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松一村6号204室。1993年7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顾文清于1993年5月24日下午,在上海市静安希尔顿酒店大厅内,趁美国籍客人约翰。莫法在办理住宿手续不备之机,窃得该旅客密码箱一只,内有西铁城计算器、文件夹、圆珠笔、飞机票等物。嗣后,顾文清又到上海市国际贵都大饭店大厅,在总服务台附近,趁意大利籍客人曲莱费塞不备,在其敞开的皮包内窃得皮夹一只,内有1900美元、VISA(维莎)信用卡两张、意大利身份证、驾驶证、新加坡居住证、电话磁卡等财物。盗窃后,顾文清将所窃的美元非法兑换得人民币18700元。
同年5月24日至31日,顾文清持窃得的两张信用卡,仿冒失主曲莱费塞的英文签名,与其女友贾某一起,先后在上海商城屈臣氏、纱林服装有限公司、汉生精品商场、瑞华工艺品商店、协和正章商场有限公司、东方商厦、锦沧文华大酒店、锦江饭店、银河宾馆、虹桥宾馆、华亭宾馆、上海文艺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处购物、娱乐、食宿20余次,花费数额计人民币17400余元。案发后,顾文清尚能如实交代罪行。
「审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顾文清犯盗窃罪、诈骗罪,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文清盗窃来华外国公民的财物,将其中所窃的美元非法兑换成人民币18700元,还冒用盗窃的信用卡购物、娱乐、食宿,花费人民币17400余元,连同盗窃的其他财物折价,共计盗窃数额达人民币364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顾文清归案后尚能如实交代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2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文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宣判后,顾文清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同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顾文清的行为应以盗窃、诈骗两个罪并罚为理由,提出抗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顾文清盗窃信用卡后,仿冒失主的签名,使用信用卡购物、娱乐、食宿的行为,是其盗窃行为的继续,应以盗窃罪论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1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顾文清,男,25岁,江苏省武进县人,原系上海自行车飞轮厂工人,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松一村6号204室。1993年7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顾文清于1993年5月24日下午,在上海市静安希尔顿酒店大厅内,趁美国籍客人约翰。莫法在办理住宿手续不备之机,窃得该旅客密码箱一只,内有西铁城计算器、文件夹、圆珠笔、飞机票等物。嗣后,顾文清又到上海市国际贵都大饭店大厅,在总服务台附近,趁意大利籍客人曲莱费塞不备,在其敞开的皮包内窃得皮夹一只,内有1900美元、VISA(维莎)信用卡两张、意大利身份证、驾驶证、新加坡居住证、电话磁卡等财物。盗窃后,顾文清将所窃的美元非法兑换得人民币18700元。
同年5月24日至31日,顾文清持窃得的两张信用卡,仿冒失主曲莱费塞的英文签名,与其女友贾某一起,先后在上海商城屈臣氏、纱林服装有限公司、汉生精品商场、瑞华工艺品商店、协和正章商场有限公司、东方商厦、锦沧文华大酒店、锦江饭店、银河宾馆、虹桥宾馆、华亭宾馆、上海文艺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处购物、娱乐、食宿20余次,花费数额计人民币17400余元。案发后,顾文清尚能如实交代罪行。
「审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顾文清犯盗窃罪、诈骗罪,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文清盗窃来华外国公民的财物,将其中所窃的美元非法兑换成人民币18700元,还冒用盗窃的信用卡购物、娱乐、食宿,花费人民币17400余元,连同盗窃的其他财物折价,共计盗窃数额达人民币364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顾文清归案后尚能如实交代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2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文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宣判后,顾文清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同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顾文清的行为应以盗窃、诈骗两个罪并罚为理由,提出抗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顾文清盗窃信用卡后,仿冒失主的签名,使用信用卡购物、娱乐、食宿的行为,是其盗窃行为的继续,应以盗窃罪论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1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上一篇:信用卡诈骗罪(1)
- 下一篇:尤溪法院审结一起单位犯罪案单位罚金主管人员
相关文章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新论
- ·李立新盗窃信用卡购买物品案
- ·明知信用卡系盗窃所得仍帮助挂失取款的行为如
- ·都江堰市法院判决:盗窃信用卡应当根据窃用的
- ·明知信用卡系盗窃所得仍帮助挂失取款的行为如
- ·都江堰市法院判决:盗窃信用卡应当根据窃用的
- ·都江堰市法院判决:盗窃信用卡应当根据窃用的
- ·都江堰市法院判决:盗窃信用卡应当根据窃用的
- ·我在国外使用信用卡时需注意什么?
- ·国际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技巧和经验
- ·首位信用卡保证人起诉银行 莆田建行成被告
- ·涉及信用卡的主要犯罪
-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之信用卡诈骗罪
- ·司法考试刑法新增考点:信用卡恶意透支
-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 ·顶风作案 信用卡套现费率翻番
- ·利用信用卡欺诈套现资金可能触犯刑法
- ·信用卡恶意套现首被追刑责 超1万可判刑
- ·我国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万元将立案
- ·大额提现诱惑贷款人信用卡中介涉嫌诈骗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