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猎手打野味 活人变靶子
www.110.com 2010-07-24 15:08

    中国法院网讯   农某为吃野味持枪上山打猎,不料竟把活人当成了目标。1月16日,广西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以农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农某一向喜欢狩猎,为了能吃上可口的山珍野味,他不顾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通过熟人购买了1支可装填16号猎枪子弹的猎枪,该枪属于火药动力枪支。

    2006年1月12日晚,农某叫上“猎友”黄某一起前往该县新宁镇塘岸村那布屯的水坝附近打猎。到达目的地后,农某和黄某便悄悄地蹲下来“守株待兔”。

     与此同时,农某等人的脚步声也惊动了在该处看守鱼塘的何某。何某以为是有人来偷鱼,就在鱼塘边的草丛找地方蹲下来,注视着周围的动静。而何某的这一举动正好在农某模糊的视线内,农某以为草丛中黑呼呼晃动的东西是猎物,于就马上举起猎枪对准黑影放了一枪,没想到枪声过后对面却传来凄厉的呻吟声。农某急忙跑过去一看才知道自己闯了祸,把何某当猎物给打伤了。

    农某闯祸后于次日主动带着猎枪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农某积极赔偿何某因枪伤造成的数万元经济损失,最终取得何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在无证情况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其能投案自首,因此依照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