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经济犯罪一般被控一两个罪名,此案以五个罪名之多打破该“纪录”
被控五项罪名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南京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控方,指出了周振喜在任职期间所犯下的种种罪行,涉及到五大罪名。
贪污罪:2002年11月30日,周振喜在担任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公司会计薛某、孙某(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小金库公款12.429万元,为3人购买“平安”商业人身保险,其中周本人非法占有4.745万元。
挪用公款罪、受贿罪:2001年底,周利用担任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30万元公款挪用给做装潢生意的王某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取贿赂2万元。2002年2月,周利用担任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又将公司40万元挪用给做服装生意的胡某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取贿赂 2万元。
挪用公款罪:2003年6月,周振喜挪用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金库4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购房,直到2004年1月才将款项归还;2004年6月和2005年5月,周分别从小金库挪用5.5万元和3万元用于出资入股其他公司,至今未还;2006 年3月,周挪用小金库20万元还个人欠款(主要是买别墅时借的钱),至今未还。
受贿罪:1996年至2004年期间,周为在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王某、杨某、戴某提供业务上的帮助,收受贿赂共计13万元;2004年,周以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担保人,为南京一家系统工程控制公司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收受公司经理王某贿赂5万元。
挪用资金罪:2006年3月,周利用其管理的南京市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事先与胡某约定收取月息1%的好处,将公司的30万元公款借给胡用于经营活动,现已归还。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5年,周利用担任南京宁瑞汽车销售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杨某贿赂5万元,为其办理从公司退股的手续。
综上,周振喜侵吞单位公款12.429万元;挪用单位公款138.5万元,其中至今尚未归还28.5万元;收受贿赂22万余元。此外,周作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还挪用本单位资金30万元,受贿5万元。
律师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