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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10

2006年2月25日人民法院报法庭内外周刊C3版刊登了  谢天德、陈艾、郭小平三同志的《该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一文,案情为:2005年10月,刘某与徐某因手头缺钱,即商议设法搞点钱。他们发现邻村一女青年庞某曾多次外出“放鸽子”(以结婚为名的婚姻诈骗行为)并曾诈骗过刘某的亲戚王某数千元,遂以为庞某介绍对象为名,将庞某从家中骗到邻县某宾馆,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期间,刘某以自己是王某的亲戚为由向其索要被其骗走的钱物8000元,逼其打电话给家人以拿钱赎人,并对庞某多次进行恐吓。两天后,庞某的家人分两次汇款5000元到指定的账户后,两人才将庞某放走。后因庞某告发,两人被抓获归案。经查,庞某于2004年初曾经以结婚为名对刘某的一名亲戚王某实施过诈骗,但王某未委托刘某向庞某索要被骗钱物,对刘某扣押庞某的行为也不知情。另外,刘某和徐某所获取的5000元钱已被挥霍。检察院以两人犯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文章三作者认为构成绑架罪。

  对此,我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两罪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由于是为了索取债务,因而不存在着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只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为单一客体。(2)犯罪目的不同: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勒索他人财物,而“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是,索回被他人所欠的债务。(3)犯罪对象不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被绑架人自身没有过错,被害人及其亲人与犯罪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被害人绝大多数欠债不还,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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