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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村民小组违法处理的赃物是否构成收购赃物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基本案情

  重庆江津市村民吕佐福与何仙林通过电话联系于2006年3月14日在柏林镇复兴场上小饭馆见面商议,由吕佐福负责请砍运工,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吕佐福的代管山林砍伐松树,以12元/根的价格卖与何仙林收购。何仙林当即给吕佐福1000元定金。吕佐福回家后遂请4名工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吕佐福房屋背后柏林嘴自家代管山林中擅自砍伐松树142株。何仙林于2006年3月17日运走被伐木材的一半,装货时向吕佐福要《林木采伐许可证》查看,吕称正在办理中,等何仙林来运剩下的一半时就可以给他看了。后此事被当地村民举报。当地林业站将剩下的松木冻结,委托村民小组代管。村民组长为了增加组里的收入决定将剩下的松木以1500元的价格处理给何仙林。何仙林于2006年3月19日来运该批林木。离开时,何仙林在付村民小组1500元的同时,仍付了吕佐福3800元。经调查,盗伐林木全部被何仙林非法收购,运往合川市销售,何非法所得5600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由于两批木材数量相加才能够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何仙林在木材被扣押后,交了1500元给村民小组运走的那一部分木材是否应该记入非法收购的数额,成为争论的焦点。

  引起争议主要是因以下案情:

  (1)何仙林准备把木材运走时拿了3800元钱给吕佐福;

  (2)村民小组收的1500元是将木材折价处理给何仙林的款项。但是村民小组对林业站冻结的木材没有处置权,村民小组擅自处理木材是违法的。

  (3)何、吕在3月14日商量买卖松木的时候,吕佐福收了何仙林1000元的定金。之后5天到3月19日一直在砍伐、装车。并且2人都交代砍伐的木材都是何收走的。

  何仙林涉嫌非法收购林木罪,此罪要求“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何仙林运走第二批的赃物时,此赃物已经在村民小组控制下。虽然何仙林仍然明知林木是在吕佐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形下砍伐的,但经过村民小组插手,被盗伐林木的赃物性质似乎发生了变化。

  第一种意见认为,收购被冻结的木材应当记入非法收购的数额。收购该批林木的行为仍是违法行为,应以两次的木材总量确定非法收购林木罪的数额。原因一:我国法律规定赃款赃物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挪用、擅自处理。村民小组的处理不是合法处理,故何仙林收购的仍是赃物。原因二:在两人商量交易的时候,何仙林交了1000元定金,然后吕佐福才实施砍伐,砍下的木材也都是卖给何仙林的,可以说都是因为何仙林要买才砍下来的。原因三:何仙林把木材运走时给了村民小组1500元,但也拿了3800元钱给吕佐福,包含了木材钱。原因四:《森林法》规定盗伐林木、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达到一定情节构成犯罪。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不被破坏。本案中木材在冻结时,已经被砍伐,这片森林资源已经被破坏,相当于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了,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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