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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会计留下储户遗忘存单不退还并提款如何定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案情:魏某系河南省某县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储蓄会计,刚过而立之年。2005年9月4日上午,储户贾某同其女儿李某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存款,李某将所存5000元现金和一个活期存折交给储蓄专柜出纳王某,存折内夹有两张定期存单,金额分别是5000元、2000元;户名为贾某、李某。王某接到存折后,将存折连同存单交给会计魏某。魏某办完业务后,将发生业务的存折交还贾某,将两张定期存单留下。贾某、李某走后,魏用电话通知其弟,让他找人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取款,其弟找到其女友刘某,2005年9月4日10点44分,刘某在不知存款单真正来源的情况下,持魏某拿来的存单,以贾某的名义将款取走,本息共计5089.12元,所取款交与魏某。另一张定期2000元存单因未到期需凭本人身份证支取,被魏某撕毁扔掉。魏某得款后,还以其子名义将5000元存入本营业部储蓄专柜。当日下午3点,李某等到该营业部挂失两张定期存单,魏某明知而未向李某等退还(钱物)。9月28日检察院以涉嫌侵占罪将魏某批准逮捕。

  分歧意见: 对魏某之弟和刘某行为,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因二人不知存款单真正的来源,起到的只是魏某取出存款“工具”作用,且二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这一点办案人员存在共识。但是对魏某行为的认定上有三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主要理由为:在本案中,魏某并没有窃取他人存单的行为,而是通过其弟和刘某将储户遗忘存单存款从银行公开取走,并不是秘密窃取,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魏某留下储户遗忘存单但并不能支取存单内的存款,便通过其弟和刘某虚构事实,冒用贾某的名义欺骗银行,以“合法”的形式从银行提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魏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侵占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将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结合本案案情,魏某的行为属于侵占他人遗忘物一类的犯罪。本案中户主贾某、李某因疏忽大意,忘记存折中夹有两张定期存单,而将存单不慎遗忘,魏某将两张定期存单留下后私自藏匿,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魏某是以留下储户遗忘存单的方式掩盖了秘密窃取的本质,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而言的,只要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即成立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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