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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案情]:

    2005年5月中旬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张某在某市溪北路段,见一单身女青年李某在前面不远处与自己同方向行走,肩上斜挎着一个坤包。张某见四周无人,顿生抢取李某坤包的歹念。张某紧赶几步跟在李某身后,欲将斜挎的包带子绕过李某头顶后将包夺走。不料包带滑脱断开,被李某察觉,被告人张某即抓住坤包用力拉扯,被害人李某抓住包带抵抗时摔倒在地。包被张某抢走后,李某大声呼救,附近群众闻讯赶到,张某当即被群众抓获归案。经查,李某被抢包及包内物品共价值368元。李某抵抗时左肘部、右膝部受轻微伤。

    [分歧]:

    法院在审现本案过程中,存在二种分歧意见:一是被告人张某构成抢劫(未遂)罪。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作为抢劫方法的暴力,是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抗拒,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即采取暴力的主观与客观的联系性。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最初产生的犯意是抢夺被害人李某的坤包,但在包带被扯断后李某抵抗时,被告人张某用力拉扯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张某该行为系为排除李某的抗拒而使用暴力,抢走了李某的财物。因此,张某实施的犯罪侵犯了双重客体,即李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构成了抢劫罪。后张某被群众当场抓获,张某未实际占有财物,属抢劫未遂。

    二是被告人张某不构成犯罪。张某抢夺李某的财物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无伤害李某身体的故意。张某抢夺财物中的拉扯行为是针对坤包而非针对李某,李某摔倒虽系张某的行为所致,但并非张某主观故意为排除被害人的抗拒而实施的暴力,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表现。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抢夺行为,但因抢夺的财物价值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当然,张某在抢夺中如造成被告人李某伤害,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张某同样应受法律惩处。由于李某摔倒后受轻微伤,未达到追究过失伤害罪的标准。因此,被告人张某既不构成抢夺罪,也未构成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抢劫量刑较抢夺重,因而不同的理论观点可致本案出现二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一般情况下,抢劫罪与抢夺罪虽有共同点,但还是容易区分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客体,抢夺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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