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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出纳合谋欺瞒财务主任挪用巨款是否构成玩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一、案情介绍

    李建国,男,山东省某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室主任,负责财务室的全面工作,对财务室的行政工作、财务业务以及会计人员负责管理,并对财务室所设的八个帐户以及稽核人员负责管理、检查、监督,还负责组织每两个月对各单位的会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2000年6月份左右,该单位开始机构改革,财务室的工作人员大部分被调到下属事业单位,李建国多次向领导反映财务人员不足,不好互相监督,财物稽核岗位没有专人负责,会影响财物稽核,单位领导对此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在日常工作中,李建国作为财务室的主任及财务主管人员,也定期对财务室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但不全面,只是比较注重对事业户等大帐户的检查(本案中造成损失的公款,全部来源于事业户)。对会计凭证也能经常检查,而且每月检查一次往来款的清理情况、现金借款情况,对支票使用情况和汇款情况也定期检查。财务室的支票和印鉴是由出纳一人管理。在2001年7月3日至2001年 12月29日,会计林勇和出纳张强分两次挪用公款200万,共计归还174万,还有26万没有还上,为了通过年底的财物审计,张强从其他帐户上转入26万元,把帐做平,并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伪造了假对帐单,掩盖出借资金和短缺26万元的事实,使年终审计时没有发现该问题,在2001年1月28日,林勇和张强再次挪用事业户公款400万元,4月初,张强让银行工作人员刘静出具一份假对帐单来应付李建国的财务检查,4月中旬,李建国收到银行送来的真对帐单,发现有400万元公款挪出帐外,就找张强和林勇落实,张林二人共同欺骗李建国说是帮助朋友拉存款,400万存在其他银行,随后两人用单位其他帐户的公款及个人所得的好处费将事业户的400万元转回,慌称400万元亏空补齐,并将有关帐目交给李建国检查,李建国认为公款已经转回单位,便未再过问此事,也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上挪出及归还公款在单位均没有记帐,只能从银行对帐单上看出款项的进出情况,挪用时李建国均不知道,2003年4月4日由我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建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主要理由是:(1)从本案来看,李建国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林勇和张强在挪用公款前他知道而不管,或者挪用公款后知道而放任不管。就本案来看,这两个条件李建国的行为都不具备。 (2)就职责的履行问题来看,不论是公款被挪用之前还是挪用之后,李建国的职责都不明确,在单位机构改革之后李建国曾经向有关领导反映过稽核岗位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但领导没有答复。李建国既是财务主管又是财务主任,职责不明确,工作中不可能方方面面都做到。李建国已经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说是他的工作失误,而不能按犯罪论处。(3)本案是典型的会计、出纳共同作案,作案后又实施了一定的犯罪掩盖,李建国在财物工作的检查中是很难发现的,所以说他的行为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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