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03)浚刑初字第14号刑事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2003)浚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全中,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捕前住浚县城关乡后毛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02年9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中犯拐卖儿童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全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1、2002年2月6日,被告人刘全中与毛仁庆(另案处理)预谋后,将自己的儿子刘彦彪骗出,通过新乡县郎公庙乡张湾村的张献丽(另案处理)介绍,以8000元价格卖给新乡县关堤乡柿园村的赵庆红。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⑴被告人刘全中的供述;⑵证人赵振霞、李宪胜、赵庆红、李宪菊等人证言;⑶相关书证。
2、2002年3月20日早上5点多钟,被告人刘全中伙同毛仁庆(另案处理)将李清海的东风140型汽车(价值17490)盗走,后通过张长贵、刘孟合、李学亮(均另案处理)将主车与挂车分开卖掉,现主车已追回退还失主(不包括车厢)。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⑴被告人刘全中供述;⑵证人李学亮等人证言;⑶相关书证;⑷物证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刘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全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无辩解。
审理查明:1、2002年2月6日被告人刘全中与毛仁庆(另案处理)预谋后,将自己的儿子刘彦彪(1999年3月3日生)骗出,通过新乡县郎公庙乡张湾村的张献丽(另案处理)介绍,以8000元价格卖给新乡县关堤乡柿园村的赵庆红。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⑴被告人刘全中的供述,证明其同毛仁庆密谋后将自己的儿子刘彦彪从家骗出,以8000元的价格卖掉的事实;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全中,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捕前住浚县城关乡后毛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02年9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中犯拐卖儿童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全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1、2002年2月6日,被告人刘全中与毛仁庆(另案处理)预谋后,将自己的儿子刘彦彪骗出,通过新乡县郎公庙乡张湾村的张献丽(另案处理)介绍,以8000元价格卖给新乡县关堤乡柿园村的赵庆红。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⑴被告人刘全中的供述;⑵证人赵振霞、李宪胜、赵庆红、李宪菊等人证言;⑶相关书证。
2、2002年3月20日早上5点多钟,被告人刘全中伙同毛仁庆(另案处理)将李清海的东风140型汽车(价值17490)盗走,后通过张长贵、刘孟合、李学亮(均另案处理)将主车与挂车分开卖掉,现主车已追回退还失主(不包括车厢)。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⑴被告人刘全中供述;⑵证人李学亮等人证言;⑶相关书证;⑷物证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刘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全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无辩解。
审理查明:1、2002年2月6日被告人刘全中与毛仁庆(另案处理)预谋后,将自己的儿子刘彦彪(1999年3月3日生)骗出,通过新乡县郎公庙乡张湾村的张献丽(另案处理)介绍,以8000元价格卖给新乡县关堤乡柿园村的赵庆红。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⑴被告人刘全中的供述,证明其同毛仁庆密谋后将自己的儿子刘彦彪从家骗出,以8000元的价格卖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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