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被告人李勃受贿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本案提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财产型犯罪中常见、多发性的一类犯罪。其中,受贿罪的共犯主要涉及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亲属共同受贿的认定问题,本案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共同受贿就属于较为典型的案例。

    [案情]

    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勃。

    1995年至2000年,被告人李勃利用其父李嘉廷(另案处理)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长期间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先后多次伙同其父李嘉廷共同收受他人财物。

    一、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另案处理)请托,为其出口香烟以及与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由李勃出面三次非法收受杨荣给予的港币560万元。

    二、被告人李勃与其父李嘉廷共谋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之便,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另案处理)请托,为其谋利,由李勃出面收取财物。李嘉廷先后在开发昆明螺蛳湾市场改造项目和世博园林住宅小区项目上为李俊提供帮助,伙同李勃非法收受李俊给予的人民币950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共同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50万元,港币56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502080.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受到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勃对指控其受贿犯罪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勃利用其父李嘉廷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杨荣和李俊谋利,并在李嘉廷和行贿人中间,传递信息、沟通关系,共同收受杨荣、李俊的巨额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审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利用其父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李勃向请托人收受巨额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勃在共同收受杨荣贿赂犯罪中,接受贿赂是被告人李勃以家属身份所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李嘉廷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身份所实施的行为,两者之间的联系实质上是一个在“前台”接受行贿人的贿赂,一个在“后台”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是共同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不能改变受贿罪的犯罪性质。二人在事前均具有利用职务活动非法受财的共同主观故意,客观上均共同实施了受贿罪必备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李勃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李嘉廷、李勃二人分别各自实施了不同的行为,而最终完成了受贿犯罪。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李勃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系帮助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在共同收受李俊贿赂犯罪中,在被告人李勃伙同李嘉廷收受李俊贿赂款一节中,被告人李勃主动与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确定好所谓的投资项目,由二人商量好贿赂款的金额后,李勃将事情告诉其父李嘉廷,由李嘉廷利用其职务之便,最终让李俊的公司中标或获得工程项目。后由李勃向李俊收取贿赂款950万元。李勃与李嘉廷的共谋是清楚的,既有商议的过程,又有各自分工实施的行为,一个利用职务之便为李俊谋取利益,一个向李俊收钱,完成权钱交易的最后过程。其实质是李勃利用其父李嘉廷的职务行为,为李俊谋取利益后,收受了李俊950万元贿赂。因此,李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勃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从严惩处。结合本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且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勃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的客观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已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