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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占林介绍贿赂、诈骗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一、首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1089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介绍贿赂、伪证。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吴春妹。

    被告人:丁占林,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中慧宏筑装饰集团法定代表人,于2000年7月24日被逮捕,2001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羁押。

    辩护人:李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天民;代理审判员王万铁、周建忠。

    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1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诉辩主张

    (一)公诉机关指控:1、介绍贿赂罪。被告人丁占林于1997年6月间,受原北京新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予飞的请托,通过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处处长张连成的帮助,使曹予飞逃避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新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查处。此间,被告人丁占林按照曹予飞的旨意,将曹予飞为此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二万元转交给张连成。2、伪证罪。被告人丁占林于1998年8月间,明知原北京新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予飞因涉嫌诈骗罪被司法机关审查,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欺骗司法机关,将曹予飞逃跑前给予其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一百万元谎称为借款,并隐匿和擅自使用该笔赃款,使此款至今无法追回。

    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张华民、刘恩志、王新华、刘文圻的证言,案犯曹予飞、龚聪颖、张连成的供述,抓获经过,裁定书、被告人丁占林的供述及收条、借据、付款凭证、转帐支票存根、张连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丁占林目无国法,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伪证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占林辩称,其只是介绍曹予飞、龚聪颖向张连成进行咨询,行贿款是朱海燕交给张连成的; 其从公安局经侦处取回的100万元是曹予飞还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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