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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妻子有外遇殴打他人敲诈钱财如何定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13

    简要案情:

    黄某因怀疑其妻子刘某与李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是用刘某的手机给李某发了条短信,将李某骗至预定好的某酒店207房间,后纠集另外两名男子对李某进行殴打,胁迫李某写下赔偿人民币10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的协议,并强迫李某打电话给朋友筹款。期间,黄某拿走李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戒子一枚及现金700元,并让李某写下以此支付吃饭住宿费用的字据。在李某被关押的第三天中午,黄某带李某离开酒店准备领取李某朋友为其筹集钱款的途中被警方抓获。

    本案该如何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黄某的初衷就是以李某与他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从李某那里敲诈勒索一些钱财。黄某胁迫李某写下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协议,并搜走李某手机、戒子和现金等钱物,从黄某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看,他采取敲诈手段勒索李某钱财,具备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等人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一、该案中黄某虽然具有敲诈勒索李某财物的目的,但是黄某的使用手段已经越了敲诈勒索的界限,黄某将李某扣押在酒店的客房中,置李某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使李某丧失了人身自由,已经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黄某又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迫李某给朋友打电话筹钱,并以李某的人身案件相威胁,使李某的朋友及家人因为担忧李某的人身安全而到处筹集赎金,实际上黄某已侵犯了第三人的自决权。这点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勒索财物,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期间抢走李某身上财物的行为,虽然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行为,但并没有超出绑架罪犯罪主观故意的范围,黄某在绑架过程中抢走李某手机、戒子及现金的成为,属于绑架过程中对人质的搜身洗劫行为,应该适用重罪吸收轻罪原则。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期待绑匪在绑架过程中丝毫不侵犯被害人身上的任何财物,根据主客观一致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黄某抢走李某财物的行为只能作为绑架犯罪中一个酌定量刑情节,而不应别行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本案整个案情来看,该案件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为绑架罪。

    刘国栋 李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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