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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抢夺罪的 “乘人不备”
www.110.com 2010-07-24 15:13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乘人不备是抢夺罪的构成要素。在司法实际中,由于人们认识的偏差,对该构成要素形成了不同的理解,造成了在办案中难以把握抢夺罪的准确定性。如有人片面地认为,乘人不备就是财产占有人对抢夺行为没有察觉,没有注意到其财产将要受到不法侵害。如此理解,就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乘人不备这一抢夺罪构成要素,以致不能把握抢夺罪的准确定性。笔者认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正确理解和区分乘人有备和乘人不备的具体情形,这样,才能准确把握何种情况为乘人不备。

    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区分和把握行为人对财产占有人的财产实施夺取的行为是乘人不备还是乘人有备呢?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占有人是否注意到行为人是否会不法侵害自己的财产为标准,而应当以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等占有人是否来得及对其财产予以保护为标准,并按照这一标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其一、如果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等占有人对自己所有、持有的财产来得及保护的,即属于乘人有备,而不是乘人无备的情形。因为在此情况之下,占有人对其财产必然采取切实有效的看管措施以避免财产被他人抢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欲对占有人的此项财产予以夺取,必然要借助于强制手段,如果这样的话,行为人的行为则构成抢劫罪。如甲和乙到某商场购买货物,甲提包里有3000元的现金,为了防止被他人抢夺,甲就叫乙帮他看着点。当他们走到正在商场购物时,有一行人丁产生了抢夺钱包的念头,于是趁甲没注意,乘机抓到甲钱包准备抢走,但被乙及时发现,乙马上大声叫甲注意。由于甲听到乙的叫喊后,立即用手紧紧抓住钱包,丁的抢夺行为没有得逞。这种情况下,丁的行为就不是乘人不备的情形。

    其二、如果占有人对其财产被侵害的可能虽然有所察觉,但来不及保护的,属于乘人不备。因为这时,财产的占有人尚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财产被夺,行为人无须借助于强力即可实现非法占有。易言之,无论财产的占有人在实际上是否注意到其财产将要被侵犯,只要未来得及对财产予以保护,或者虽有条件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但实际上并未采取措施保护的,都属于乘人不备。否则,如果占有人已经注意到了财产将要被侵犯的事实,并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的,行为人又通过强力手段排除其保护进而夺取财物的,都属于乘人有备。如甲到某商场购物,提包里有3000 元的现金。在购买物品时,她也有所察觉旁边有人要抢夺他的提包,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等到那人抢夺他的提包时,她根本来不及保护,于是提包被抢走。在这种情况下,抢包人的行为就是乘人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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