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1日晚,陈某、贾某将私营业主张某从工厂绑架至郊区一间废弃的护林房内,将张某的双手反绑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张某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否则,就让张某过不去年(意思是杀害张某)。之后,陈某、贾某强行将张某带回工厂。张某从保险柜中取出仅有的2万元交给陈某、贾某,而后二人将张某捆绑住并堵上嘴巴后逃匿。
案发后,对陈某、贾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无异议,但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贾某非法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贾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夺取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特征。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另一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抢劫罪和绑架罪都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人身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施加影响的时间和地点与取得财物的时间和地点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即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和非法获取财物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的;而绑架罪则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勒令限期交付财物,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一定间隔,发生的地点一般也不相同。
抢劫罪和绑架罪侵犯的对象也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逼取财物,并直接从被害人处将财物劫走;而绑架罪往往是通过书信、电话或者第三者转达勒索财产的要求,被勒令交付财产者不是被绑架者,而是其亲友或者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