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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销售员“空打彩票”案评析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2003年12月1日,刘某与彩票机构签订了销售福利彩票协议,承接到某福利彩票投注站彩票销售权。此后,刘多次研究、判断彩票走势规律,想通过投注“双色球”福利彩票中大奖。21日下午5时许,刘某认为当日销售的彩票还未出现中奖号码,遂利用自身销售彩票的便利,以不交纳投注金的方式,从彩票投注机上一次性打出15张总金额为55万余元的彩票,以期中得大奖,并归还投注金。但中奖号码揭晓后,刘仅中奖了8320元。当晚开奖前,彩票机构即发现刘某负责销售的投注站销售异常,迅速派人调查。刘某后因无法支付巨额投注金,企图逃匿,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被告人刘某“空打彩票”的行为具有新颖性,对此行为如何评价,成为了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共有贪污罪、合同诈骗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以及不构成犯罪五种意见。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本案作一分析:

    一、空打的彩票是否有效、有价?

    判断刘某空打彩票法律效力及价值问题是正确认定其行为性质的基础,其涉及到其行为侵犯的客体认定。若彩票无效,则刘某的行为只能视作一种扰乱彩票市场秩序的行为;若彩票无价,则不涉及到对国家或公共财产性利益的侵犯。

    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通过电脑系统发行销售的有纸彩票,以当期投注截止时限前系统中心数据库收到完整数据,并以该系统终端在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印制的彩票纸上打印出可辨的相应数据为有效彩票。”对此,笔者认为,福利彩票发行是一种特殊合同行为,彩票是合同标的。彩票作为一种特定事物,其存在具有独立性,不受取得方式的影响。彩票的效力取决于彩票的真伪,唯有出现彩票发生涂改迹象、损坏模糊情况的,持有者丧失兑奖的权利。故本案刘某空打所持有的彩票是真票有效。同时,《规定》第二条:“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笔者认为,彩票作为不记名有价凭证,具有可评价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票额面值即是实际价值,而当兑奖完毕,其不再具有博弈的使用价值时,价值丧失。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获取的彩票,是价值达55 万余元的有效彩票。

    二、刘某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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