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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拿走熟人手机不还是否构成犯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玉石和被害人陈大大都系郑州市东新区人。二人是多年的同学和好友。2005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玉石给被害人陈大大打电话,邀他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去玩。他们骑着摩托车来到第九大街后,王对陈说:“我认识一个女孩,可漂亮,就在这个厂里上班。”说着,王玉石指指身后不远处的一个工厂:“走,咱俩找她去!”二人开着摩托车快到那个工厂门口时,老天突然要下雨了。为避雨,陈大大就赶快把摩托车开到附近的一个机井房内。车刚扎好,被告人王玉石便要借被害人陈大大的手机,说是给认识的那个女孩打个传呼,让她出来见面。见王玉石打完传呼没有归还手机的意思,陈大大就多次向王催要。无奈,王玉石只好将手机归还。但是,刚过五分钟,见那女孩不回电话,王玉石就又想用陈大大的手机给该女孩再打一次。陈大大对王玉石不放心,怕第一次借手机不还的麻烦重演,就对王说“我帮你打好了!”又过十分钟,那女孩终于在接到陈大大替王发出的传呼后回了电话。可是,陈大大刚与那女孩讲了两句话,王玉石便趁陈大大不注意,猛得将手机夺了过去说:“来来,让我和她说,让我和她说!”抢过手机后,王玉石便跑到机井房后面单独与那女孩通起话来。陈见王通完话后,就走上前去再一次索要自己的手机。可是,这一次任凭陈大大怎样索要,王玉石也不愿意交出手机了。无奈,陈大大就对王玉石说:“你要不交还手机,就把手机心卡掏出来给我。” 王玉石一听,暗里高兴起来,忙把手机后盖打开掏出手机心卡扔给了陈大大。随后,王玉石对陈大大说:“想要回手机的话,明天到开发区第一大街去找我。”说完,跑得无踪无影了。第二天,陈大大到开发区第一大街去找王,但没找到。后来,陈又到王的村里寻找仍没找到。

  一晃,时间过去快一年了,直到2006年1月23日,陈大大突然听说王玉石在家里,于是,便赶快找他去要。谁知,王玉石说陈的手机是陈早已默认给自己的,目前,且已摔坏而卖旧品了,所以,仍没归还之意。陈大大眼看自己刚刚花了1000余买的手机要不回来,实在忍无可忍,遂以王玉石抢夺为由到司法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定性时有多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玉石的行为构成了“侵占代为保管的财物罪。” 侵占代为保管的财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陈大大在要不回手机时,让王玉石将手机心卡取出来给自己的话和行为,但并没有声称不要自己手机了的意思,要不然,他也不会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不断找王玉石追要。再说,王玉石在拿走手机时也对陈大大说过:“想要回手机的话,明天到开发区第一大街去找我。”这说明,王玉石拿走陈的手机只是暂时在他手里保管而已,可是,他却偷偷地将手机卖掉了。所以,被告人此情符合侵占代为保管的财物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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