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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钧犯强奸罪一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蚌刑终字第123号

  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钧,又名路军,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远县城关镇水库路24号。1999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3年7月29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钧犯强奸罪一案,于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4)怀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路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裁定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04)怀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怀刑初字第0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路钧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鑫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路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6月13日凌晨约4时许,被告人路钧伙同汪洋(已判刑)窜至怀远县城关镇富城歌舞厅,以查房为名,强行敲开歌舞厅小姐沈某某(化名李某)休息的5号包房房门,被告人路钧和汪洋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对沈某某实施了奸淫。当日下午,被害人沈某某到公安机关控告,案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依法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沈某某陈述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路钧等人以查房为名强行敲开其房门,路钧与汪洋先后对其实施轮奸的经过;同时陈述事发后,胡凯给其200元的经过。2、证人孙某某(化名王某)证实当日凌晨4时左右,路钧等人以查房为名强行敲开其与沈某某休息的5包房门,进来三人要求与其二人发生性关系,其二人不同意即遭到他们打骂。其被胡凯拽至6包期间,听见沈在5包哭。事后见沈在5包哭,胡永祥回来以后找了路钧等人,之后,胡凯强行给其与沈每人200元钱。3、证人许静证实当日凌晨,其对路钧、汪洋讲5包还有2个女的,他们去敲5包的门,没敲开,还讲是查房的,又敲又踹,然后听见有对脸上打的声音和沈某某、孙某某的哭声,其路过5包,听见沈哭声并讲“不干……”,事后,胡永祥因得知是其告诉路钧等人5包还有小姐而发生此事,气的把其打一顿,并让其给沈、孙道歉。4、证人胡永祥(舞厅领班)证实当日凌晨3点多钟,路钧、汪洋等到舞厅玩,当其与家属王敏有事外出返回时,刚到楼下,见孙某某伸出头哭喊“八哥,快点上来”,其赶紧上楼,见沈某某、孙某某在5包里不停地哭,当时怀疑二人被路钧等人强奸了。后得知是许静告诉路钧等人讲5包内有人的,其为此骂许静并打了她,撵她滚。所证情节与证人王敏、吴永义证言相印证。5、证人吴芳(舞厅服务员)证实事发当日中午,其听孙某某讲有三个男的讲是查房的,敲她与沈某某睡觉的5号包房门,沈某某被他们轮奸还被打了。6、证人胡永刚证实当日早上,听吴永义讲三个男的打过小姐又强奸了小姐。问沈某某,她讲三个男的讲是查房的,敲开房门,要和她发生关系,她不愿意,她被打后又被强奸了。7、证人沈言凤证实沈某某向其哭诉她在“富城”被人轮奸的事实。8、证人沈言海证实沈某某对其讲她在怀远富城舞厅被人强奸了。9、证人杨士成(歌厅老板)证实听服务员吴芳讲路钧等人打了二个小姐,其很生气,为此事找过路钧等人,后来听讲小姐报案了。10、证人路家建(路钧叔叔)证实得知被害人报案后,由其找到被害人就此事进行调解并给被害人钱,被害人改变了对路钧强奸指控的经过。所证的内容与被害人的陈述及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11、现场图证实现场房间的分布情况。12、户籍证明证实路钧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3、同案犯汪洋供认其与胡凯、路钧到富城歌舞厅玩,路钧与其先后与一个小姐(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14、被告人路钧供认其与沈某某发生性关系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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