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本案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案情」

    被告人杨芮,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大专文化,夏邑县农业银行曹集营业所出纳员。

    1998年2月、6月,被告人杨芮利用其在夏邑县农业银行曹集营业所工作之便,偷盖有效印章,分别为万东辉、杨剑出具了户名为仁宏图、编号为 3550755、金额为20万元及户名为郭建、编号为3550549、金额为18万元的定期一年的假存单二张,并非法出具核保证明,万、杨分别在夏邑县城关信用二社、一社用此存单作抵押,贷款15万元及17万元,杨芮用此贷款6万元。夏邑县农业银行因此损失29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审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芮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无底帐的虚假存单,并非法出具核保证明,用以抵押贷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

    「评析」

    关于本案的定性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芮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是杨芮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假存单,帮助他人骗取贷款的事实成立。杨芮明知其行为是为他人骗取贷款创造条件,仍予积极实施,主观上具有贷款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为诈骗活动的完成起到了配合作用。本人也用了贷款六万元,应属于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对被告人杨芮的处罚,应适用刑法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以贷款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芮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假存单,骗取贷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以非法出具的金融 票证罪对其进行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杨芮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结合本案案情,“贷款人”借助杨芮为其提供的假存单实现了贷款的目的,并且事后没能按期归还,从客观行为上判断“贷款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可以成立。但是,杨芮是否具有共同占有贷款的目的,是否对“贷款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明知的呢?不能认定。由于 “贷款人”外逃,根据现有证据,“贷款人”与杨芮事前是否有过诈骗预谋无法认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