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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扣行为也可构成贪污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15

    案情:展某系某国有医院办公室主任。在该院30周年院庆之际,该院决定为全院职工购买移动电话800只,具体购买事宜由展某经办,当地某电信公司经理孙某为此多次向展某打招呼,要求展某向其公司购买移动电话,后在展某的支持下,医院向孙某所在的电信公司购买了800只移动电话(每只移动电话1180元)并分发给医院全体职工。事后,孙某送给展某回扣16000元用于个人开支,并告知展某此系医院购买移动电话的返利。经查,根据当地电信部门移动电话的促销规定,每购买一部移动电话可享受200元“通话费”的返利,孙某所送的16000元在电信公司财务账目上进行了如实记载。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展某构成受贿罪。展某在经办单位购买移动电话的过程中,为孙某所在的移动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孙某所送的16000元,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展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移动电话的所有权是单位的全体职工,每位职工对属于其自身的200元回扣享有所有权。展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经手购买事宜侵占职工合法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展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移动电话的买卖关系主体是医院和电信公司,16000元是电信公司返还给医院的利润,其所有权应归属医院,展某侵吞这16000元是侵吞公共财产,应认定为贪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展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购买移动电话的16000元是正当的商业回扣,不属于贿赂。

    认定本案中展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这16000元回扣的性质。通常意义上的回扣是指供货单位以销售价格为基础,从买方支付的款项中按一定的比例给买方或买方经办人员的财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供货方在账外给付回扣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且一般都认为是一种行贿行为,但供货方以明示、入账的方式支付回扣则被法律所允许。本案中,电信公司支付16000元是有章可循的,也有明确的财务记载,移动电话的买卖关系在医院和电信公司之间合法成立,这16000元回扣从法律上看是正当的,其不同于非法回扣的贿赂性质,电信公司支付16000元回扣是正当的商业行为,不存在贿赂的问题。

    2、16000元回扣的所有权归属于医院,展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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