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为感谢客户赵某找卖淫女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案情]

    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宣武区搞个体吊装工作,2004年8月赵某通过北京设备安装公司的李某承包了一项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赵某赚了一笔钱,李某等人便让赵某请客。为了能从李某那得到更多的装修工程,也是为了感谢他们,赵某于2004年11月12日打电话给李某等四人,说给他们找了几个小姐下午到怀柔某民俗度假村游玩,李某等人欣然答应。后查明,陪同他们一同前往的四名卖淫女是赵某通过其在丰台区非法经营色情发廊的情妇韩某找到的,赵某付给每人费用300元,韩某则每人抽取100元作为介绍费。当他们一行10人当日在怀柔度假村进行非法性交易时,被当地群众举报,案发。

    [争议焦点]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赵某、韩某的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韩某为非法牟利为目的,主观上具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为卖淫女和李某等人之间进行了引见、撮合,最终使卖淫嫖娼的行为得以实现,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的构成要件,构成介绍卖淫罪。赵某虽然主观上没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在四名卖淫女和李某等四人之间直接进行引见、撮合,但他与被告人韩某是情人关系,主观上有帮助韩某介绍卖淫的故意,两人之间分工明确,由赵某拉来嫖客,韩某安排卖淫女,该二人已形成了介绍卖淫的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即构成了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因此对赵某当以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赵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韩某构成介绍卖淫罪。韩某作为一非法色情发廊的老板,主观上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没有异议。但在本案中,赵某主观上是为了讨好李某等人,客观上应李某等人的要求,出资为他们安排了非法性服务。因此赵某的主观故意应该是介绍嫖娼,而不是为了介绍卖淫,同时赵某在客观上也没有在四名卖淫女和李某等四人之间直接进行引见、撮合,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介绍嫖娼,不是介绍卖淫。介绍嫖娼不同于介绍卖淫,介绍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

    此案的案情较为简单,争议的焦点就是赵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介绍卖淫还是介绍嫖娼,笔者同意本文第二种观点,即赵某的行为是介绍嫖娼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人员向嫖客介绍的淫媒行为,表现为替卖淫者寻找、招揽、介绍嫖客,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即社会上所说的“拉皮条”。法条对其罪状的表述是“介绍他人卖淫”,即介绍不仅是媒介行为,而且是一种有“立场”的媒介,是为了促成他人卖淫的成就而为之。一般来说,介绍卖淫者是直接为卖淫人员服务的,有的甚至就是受雇于卖淫人员,常常会从卖淫人员那里收取介绍费或者借助其他方式获取利益,如娱乐服务业等介绍卖淫以招揽生意从中获取更多利润等。因此,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一般关系比较密切、利益相关,介绍卖淫者对卖淫者的情况比较知情,有固定联系,有的甚至对卖淫者有相当强的控制能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