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购进明知是侵权的音像复制品后高价向境外售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中文名顾然地),男,37岁,美国国籍,住上海市延平路。2004年7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东,男,23岁,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二村。2004年7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CODY ABRAM THRUSH(中文名库迪),男,29岁,美国国籍,住上海市瑞金南路。2004年7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世彪,男,34岁,黑龙江省人,住上海市控江五村,原系上海彭浦安邦快客雷速递服务部负责人。2004年7月29日被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顾然地、吴东、库迪、吴世彪犯非法经营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2年10月18日至2004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顾然地在未经工商登记、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上海住处以网上拍卖及订单购买的形式,向境外销售侵权复制(即盗版)的高密度光盘(以下简称DVD)18万余张。其中,通过www.ebay.com网站(以下简称ebay网站)销售5.3万余张,通过www.threedollardvd.com网站(以下简称三美元DVD网站)销售13.3万余张。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713万余元(以下非特别注明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获利计202万余元。被告人吴东、库迪、吴世彪明知顾然地无证销售盗版DVD,仍为其提供帮助。其中,吴东参与的非法经营额为504万余元,库迪参与的非法经营额为277万余元,吴世彪参与的非法经营额为240万余元。案发时,查获待销售及已交寄尚未运输出境的盗版DVD共计11.9万余张。4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顾然地是主犯,吴东、库迪、吴世彪等是从犯,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上海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用以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上海市延平路123弄4号29E-F室和内江二村26号401室,查获多台电脑设备、资料、附件和11.9万余张DVD.
2.上海市影视音像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音像制品鉴定书》,用以证明上述被查获的DVD经鉴定,均系侵权复制品。
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上海市文化行政部门从未向顾然地等4人颁发过《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