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现年44岁的被告人倪宝俊系郑州市无业人员,出生于1961年5月3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郑州市郑棉一厂西六街。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4年12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05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于2005年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去年11月份的一天,44岁的倪宝俊在街上闲转时,发现地下通道内有人卖光盘。看着路人不断停下购买,好奇的倪宝俊便上前询问卖光盘的小贩,对方神秘地告诉他“黄碟很好卖”。倪宝俊觉得这是一份挣钱的买卖,就到郑州市火车站小商品城,花3000多元购买了近3000 张光盘。后倪宝俊以每张1.3-1.7元的价格,先后卖给朱秋生、袁成斌100张淫秽光盘。2004年12月30日晚19时许,朱秋生、袁成斌在郑州市中原区化工路与西环路口出售淫秽光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随之,被告人倪宝俊也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光盘52张,从其住处提取光盘2682张。经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鉴定,上述2734张光盘中有2719张属于淫秽物品。朱秋生、袁成斌因其出售淫秽光盘数量末超过100百张,不构成犯罪,但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据此对两人分别行政拘留14日。
评析:
淫秽物品犯罪,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灵魂,还会诱发其他犯罪,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本案中,被告人倪宝俊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数量达到了2819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毫无异议的,但在量刑过程中,因被告人倪宝俊贩卖淫秽光盘,数量介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7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还是第3款之间。即是适用上限,还是适用下限问题,如果按照上限,被告人属于情节严重,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如果按照下限,被告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要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倪宝俊贩卖淫秽光盘,数量达到了2819张,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7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 2款规定,即按照上限,属于情节严重,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倪宝俊贩卖淫秽光盘,数量达到了2819张,应适用第3款的规定,即按照下限,被告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