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忘物”的主观认识因素是区别侵占罪与盗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主要案情」
罗忠兰,女,19岁,江西省九江市人,原系海南省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坐台女。 1998年2月18日晚,罗忠兰在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的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客人唱卡拉OK.当晚10点多种,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文理将装有现金等物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即到包厢外打电话。随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帐后离开娱乐广场。被告人罗忠兰送客后即返回851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没注意,将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并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陈文理大约40分钟后回到851包厢取包未着,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被丢弃在卫生间盆下的手提包。罗忠兰于次日用所盗钱款以其男友的姓名购买诺基亚移动电话一部、SIM卡一张,备用电池一块、充电器一个;另将7000元现金存入银行,800元现金随身携带,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并退还失主。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二审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判处刑罚。
「疑难问题」
本案的犯罪对象——提包,到底是否遗忘物?
「分歧意见」
此案曾被摄制成电视法庭,在海南电视台多次播放。对此案的定性曾引起广泛的讨论,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罗忠兰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对于这个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指控的罪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1、被告人罗忠兰辩称:“我没有盗窃,是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罗忠兰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但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窃取的行为,因为歌舞厅是公共场所,陈文理的手堤包是事实上的”遗忘物“,罗忠兰拿到手提包取出包内现金,是非法侵占,不是秘密窃取。因而,罗忠兰的行为不是盗窃,而是侵占。同时,辩护人还认为,罗忠兰虽是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但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失主,不具备拒不交出的情节,故不构成侵占罪,总之,罗忠兰的行为不属于盗窃,而是侵占,但不构成侵占罪。
2、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罗忠兰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歌舞厅及其包厢是供大人娱乐消费的,有人经营管理的营业场所,绝不同于人人皆可自由往来的广场,道路,海滩等公共场所,陈文理离开851包厢外出打电话,后遇上熟人在过道谈话,大约40分钟后返回,第一件事就是到电视机前取手提包,可见手提包并非陈的“遗忘物”。从歌舞厅一方讲,客人离去后,服务员必须打扫卫生,同时负有清点客人的遗留物,遗忘物并及时归还失主的义务。换言之,客人离去后,851包厢内的一切财物均应在服务员的保管及控制之下,罗忠兰在送走管人后一反常态地返回851包厢(惯常做法是:坐台女与客人同时离开,服务员打扫包厢内卫生),继而趁服务员没发现,没注意之机,将陈文理放在电视机上的手提包拿到包厢的卫生间内,紧扣门,从包内窃取现金,后将懈及证件等物弃于卫生间内,紧扣门,从包内窃取现金,后将包及证件等物弃于卫生盆下,灭掉打,锁好卫生间的门离开。这一系列行为说明:罗忠兰在送走客人前已发现了电视机上的手提包;返回包厢后,罗既想取得包内物品,又怕服务员发现,才趁包的主人不在场,在场的服务员没发现和没注意之机,悄悄将手提包拿进卫生间实施盗窃。若是“拾得他人遗忘物”,那么罗忠兰应马上将拾得物交给服务员,以尽快退还失主,或者自己持包去寻找失主,怎么会窃取包内的现金而扔掉手提包及包内杂物?可见罗忠兰的非法占有故意及秘密窃取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罗忠兰,女,19岁,江西省九江市人,原系海南省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坐台女。 1998年2月18日晚,罗忠兰在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的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客人唱卡拉OK.当晚10点多种,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文理将装有现金等物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即到包厢外打电话。随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帐后离开娱乐广场。被告人罗忠兰送客后即返回851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没注意,将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并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陈文理大约40分钟后回到851包厢取包未着,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被丢弃在卫生间盆下的手提包。罗忠兰于次日用所盗钱款以其男友的姓名购买诺基亚移动电话一部、SIM卡一张,备用电池一块、充电器一个;另将7000元现金存入银行,800元现金随身携带,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并退还失主。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二审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判处刑罚。
「疑难问题」
本案的犯罪对象——提包,到底是否遗忘物?
「分歧意见」
此案曾被摄制成电视法庭,在海南电视台多次播放。对此案的定性曾引起广泛的讨论,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罗忠兰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对于这个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指控的罪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1、被告人罗忠兰辩称:“我没有盗窃,是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罗忠兰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但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窃取的行为,因为歌舞厅是公共场所,陈文理的手堤包是事实上的”遗忘物“,罗忠兰拿到手提包取出包内现金,是非法侵占,不是秘密窃取。因而,罗忠兰的行为不是盗窃,而是侵占。同时,辩护人还认为,罗忠兰虽是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但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失主,不具备拒不交出的情节,故不构成侵占罪,总之,罗忠兰的行为不属于盗窃,而是侵占,但不构成侵占罪。
2、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罗忠兰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歌舞厅及其包厢是供大人娱乐消费的,有人经营管理的营业场所,绝不同于人人皆可自由往来的广场,道路,海滩等公共场所,陈文理离开851包厢外出打电话,后遇上熟人在过道谈话,大约40分钟后返回,第一件事就是到电视机前取手提包,可见手提包并非陈的“遗忘物”。从歌舞厅一方讲,客人离去后,服务员必须打扫卫生,同时负有清点客人的遗留物,遗忘物并及时归还失主的义务。换言之,客人离去后,851包厢内的一切财物均应在服务员的保管及控制之下,罗忠兰在送走管人后一反常态地返回851包厢(惯常做法是:坐台女与客人同时离开,服务员打扫包厢内卫生),继而趁服务员没发现,没注意之机,将陈文理放在电视机上的手提包拿到包厢的卫生间内,紧扣门,从包内窃取现金,后将懈及证件等物弃于卫生间内,紧扣门,从包内窃取现金,后将包及证件等物弃于卫生盆下,灭掉打,锁好卫生间的门离开。这一系列行为说明:罗忠兰在送走客人前已发现了电视机上的手提包;返回包厢后,罗既想取得包内物品,又怕服务员发现,才趁包的主人不在场,在场的服务员没发现和没注意之机,悄悄将手提包拿进卫生间实施盗窃。若是“拾得他人遗忘物”,那么罗忠兰应马上将拾得物交给服务员,以尽快退还失主,或者自己持包去寻找失主,怎么会窃取包内的现金而扔掉手提包及包内杂物?可见罗忠兰的非法占有故意及秘密窃取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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