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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父亲存款算不算贪污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基本案情:

    钱某系某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在为父亲存储家财时,却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将父亲委托存储的5.6万元钱挪用去投资。

    2002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间,钱某先后在自己所在的储蓄所代父亲办理了4笔定期储蓄存款,金额共为5.6万元。手续办完后,他又在电脑系统中将交易记录一一取消,并将钱全部取走,使账款平衡。为了不让父亲发现,钱再将已经作废的存单交给父亲保存。这样,5.6万元的存款就被钱某挪用去做生意了。 钱某拿走父亲的存款算不算贪污呢?检察院对其以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利用职务之便拿走父亲存款不算贪污!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占有、使用其父亲的财产并不构成犯罪,二人系父子关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对家庭财产的共同拥有,对本案所涉及款项,应看作是钱某对家庭成员财产的欺骗占有,并非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根本就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畴。

    点评:

    钱某把钱交给在储蓄所工作的儿子代存,事实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涉案款项根本就没有进入储蓄所 ,也就是说没有转化成储蓄所的公共财物,而由于电脑系统中的记录已经不存在,钱某父亲所持有的存单也形同废纸一张。这笔钱的性质该如何看待呢?这应该从该案中存单的有效性进行考察。如果这张存单是作废的,存单上载明的存款人与储蓄所之间就不存在存款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钱某骗取的就是父亲的钱,或者说是他们家里的钱,而不是公款。 法院判决判决钱某对他父亲的所作所为就是没有构成犯罪。其实,他的主观上的确有故意,客观上也确实实施了侵占了其父亲财物的行为 .但正如夫妻中的一方悄悄拿家里的钱去赌博,很难认定为盗窃,道理是一样的。正是从这一个角度上,法院判决认定他挪用父亲的钱不构 成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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