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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错抱被拐儿童应定罪吗?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案例:

    重男轻女的王某一直想要个儿子,可妻子偏偏生了个女儿。没办法他只好经人介绍抱养了一名男婴,介绍人告诉他孩子是个私生子,其母亲无力抚养才忍痛送人,王某遂拿出1万元抚养费委托介绍人转交给男婴母亲。事后不久,两名公安干警找到他,告诉他男婴是被人从河南拐卖来的,介绍人已经按照拐卖儿童罪被批捕。王某将男婴交还后,一直担心自己会因此而受到牵连,以为自己犯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说法: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为:1、客体是人身的不受买卖性。无论是否违背被收买人的意志,不影响犯罪成立。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买的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指接受和购买,这里的购买不能只理解为以财物抵人,还应理解为以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换人的行为。即行为人必须有以金钱、财物或其他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与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换取儿童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买到被拐卖的儿童才构成本罪,并为既遂。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要求明知收买的对象是被拐买的儿童。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王某抱养男婴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他并不知道男婴是被拐来的。在客观方面他支付给的男婴母亲的1万元抚养费也不是意在收买男婴,所以,王某的“抱养”行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高忠祥 吴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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