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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借条后假借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索款的行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其岳母家玩耍时,无意间发现抽屉里有一张他人出具给其岳母的借条,金额为五千元。王某于是将该借条盗走,然后找到债务人,称是岳母让自己来收钱的。债务人认识王某,知道他是债权人的女婿,于是将五千元现金支付给王某。

    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借条也是一种有价证券,但从事实上看,当犯罪嫌疑人占有该借条后,即取得了向债务人索款的权利,而相应地真正的债权人因失去了该借条,就丧失了追索权,从而失去了借条所记载金额的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盗窃借条类似于盗窃银行存单的性质,侵犯了真正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事实上是知晓了他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后,虚构自己受债权人委托代行追索权,让债务人基于这一错误认识将钱交给犯罪嫌疑人。即使他不出具借条,对方也会付款,借条不过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对方也是基于承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才付款的。假如他并不知晓王某与债权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他完全可以拒付。我们不能说王某盗窃了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分歧的症结有两点:一是借条是否有价证券,二是全案主行为是什么。

    (一)借条是否为有价证券。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没有明确借条是否为有价证券,那么只有从分析有价证券的特征入手来衡量借条的性质。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代表一定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它证明并代表持券人的财产权益,即拥有一定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如国库券、公债券、公司债权、股票、提单、仓单、汇票、本票、支票等。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其代表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利息、股息,因而客观上也就具有交易价格,故称为有价证券,一般具有固定格式。对于有价凭证、有价票证、有价证券,付款机构是见票付款,而不论持票人是否为票面所记载的权利人,也不会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提出异议。

    而借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形式。从民法的观点而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是以是否有借条为条件的。有借条的存在,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消失的,则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借条,但当事人双方均承认有借贷关系的,也认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于借条,债务人有权对持票人拒付,也可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提出异议,并可以诉讼方式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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