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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应定滥用职权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案情:

  被告人李某(公安派出所民警),在2000年5月至2002年6月间,为完成所里规定的罚款任务,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名,不履行治安处罚手续,采取传唤并多次利用威胁、体罚、拘禁等手段,先后处罚卖淫嫖娼行政案件22起,罚款79000余元;处罚乱搞男女关系4起,罚款16000余元;处罚男女单独在一起似为关系不正常的22起,罚款63000余元;处罚容留和怀疑容留卖淫嫖娼2起,罚款3000元,并导致一人轻伤;处罚赌博14起,没收赌资31000余元;另外还扣押移动电话7部,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

  分歧:

  此案在处理过程中,应如何定性意见有三: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按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人民警察有权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盘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被告人李某所处理的治安案件,追求的目的就是罚款。李某把人带回派出所盘问、取材料是合法的,但是在盘问过程中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使用械具、体罚等非法行为,所有这些方面均可以被滥用职权所涵盖并吸收,因此应定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因为被告人李某把违反社会治安的嫌疑人带回派出所盘问完毕以后,不交钱就不放人,非法拘禁是从这开始的,受利益驱动,在滥用职权的过程中,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在整个案件中有5起可以定非法拘禁罪,因此应定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理由是:从滥用职权的角度看,派出所在审批程序上有很大的随意性,按着滥用职权的标准立案,本案只能涉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一项:纵观案件的全过程,李某就是以罚款为目的,这种情况在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尤为普遍,2001年年末李某所在的派出所罚款几十万,有处罚手续的罚款数额只有200元,实属罕见。

  此案中,虽然为了派出所的利益,罚款违反法定程序,李某的行为也构成滥用职权罪。然而李某只是一个执行者,传唤、罚款、是否放人都由派出所负责人来定,派出所负责人负有主要责任,李某有次要责任,情节轻微可不认定是犯罪。但是李某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5起案件,对当事人实施了戴械具、殴打、侮辱行为,强行要钱,不给钱不放人,违规限制人身自由,致有的当事人产生自杀念头后跳楼,这些行为都是李某具体实施的,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特征,因此应定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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