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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不构成犯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一、基本案情陈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为便利在北京求职,于2004年6月间以80元的价格从制假者手中购买了1张根据其提供的照片、姓名、住址等情况制作的伪造身份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9月,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起诉。

    二、争议焦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理由是,身份证必须由公安机关依法制作,制假者无权制作身份证,陈某为伪造身份证提供了照片、姓名、住址等信息,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帮助犯,应以该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将其本人照片、姓名、住址提供给制假者,具有帮助制假性质,但身份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提供照片和自然信息是购买假身份证的前提,陈某的“帮助”行为实际上并没有超出其“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范围,而刑法并不惩罚伪造身份证的购买者,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三、笔者认为,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不构成犯罪

    首先,提供照片、姓名、住址等信息没有超出“购买”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认为,伪造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也包括有权制作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受制于身份证的特殊性质,伪造身份证需要买受人与制作人密切合作,由买受人提供照片、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信息。这种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刑法理论上称为对向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对向犯有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罪名和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贩卖毒品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对于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实践中,通常以购买者提供照片、姓名、住址等信息为由,认定购买者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共犯,加以处罚。但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在刑法体系内协调一致,并且符合正义观念。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同时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在第三款中却没有将“买卖”居民身份证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并列规定为犯罪行为。显然,合理的解释是刑法并不惩罚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不能认为是立法者的疏漏,也不能通过运用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来变相惩罚伪造的身份证的购买者。因为,司法机关对刑法应当严格而善意地加以解释,而不能自认为立法存在漏洞并“努力”进行弥补。补充法律漏洞是民事法官的职责,在刑事司法中则禁止法官补充法律漏洞。实际上,提供照片、姓名、住址等信息是购买身份证所不可或缺的行为,他们并没有超出“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范围,故不能将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认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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