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挤撞警车酿事故应定何罪 关键是认定行为侵犯的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案情:2001年8月15日晚10时许,陈某驾驶一辆载有8部走私摩托车的大货车,欲到外县出售,被路检的交警拦住。当交警欲上车检查时,陈某突然开车逃跑。交警立即驾驶一辆桑塔纳警车追赶,并不停地用喇叭呼叫陈某停车。陈某占住公路中间线驾车高速逃跑,当警车准备超车时,陈某始终把住方向盘,不让警车超过。两车并行时,由于大货车的右前轮碰撞了警车的左前门,警车被撞出路面翻倒,一名交警当场死亡,司机和另一名交警受重伤。陈某驾车逃跑,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陈某主观上是一种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占住公路中间线不让超车,而挤撞警车的行为会发生车毁人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驾车挤撞执行公务的警车的行为,并且造成一死两伤和车毁的严重后果,侵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本案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陈某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其出于抗拒交警人员执行公务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占住公路中线、不让其超车等手段,违反了交通规则,造成了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属于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既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同时牵连触犯了间接故意杀人罪。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对陈某应按(间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陈某主观上应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陈某作为交通运输人员,不可能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挤撞桑塔纳轿车所造成的后果。另一方面,陈某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没有任何自信的根据,所以也不能认为陈某系过于自信的过失。陈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车毁人亡的结果,却有意识实施这一行为,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警车被撞翻后陈某迅速驾车逃跑,这也说明陈某系出于故意。但陈某并非是希望的心理,而是对自己行为的放任,所以应为间接故意。由于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所以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侵犯的对象不特定。但本案中,陈某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追赶他的警车中的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