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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兼谈挪用资金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一、案情介绍:陈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公司曾以陈某岳父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元。后来,公司在股权、债务重新分配的过程中,约定此5万元债务由陈某承担,陈某亦表示同意。一年以后,由于贷款期限已到,银行向公司催收贷款。由于此贷款是以陈某岳父的房屋作抵押的,而公司又约定由陈某承担,所以公司当时未准备归还银行贷款。陈某当时私人没有钱归还银行贷款,所以陈某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收到的公司货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陈某虽然答应将该款还给公司,但后来一直拖欠此货款,超过3个月未还。

    二、分歧意见:对于陈某的行为,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陈某身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收取的货款私自偿还银行的贷款,是挪用行为。这笔贷款公司已约定由陈某个人承担,公司不负责,且陈某亦表示同意。因此,此时这笔货款已由公司债务转化成个人债务。陈某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属于归个人使用。所以,陈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某虽然未经公司同意,将自己收取的货款私自用于偿还5万元银行贷款。但是此贷款本就属于公司行为,应该由公司偿还,虽然此笔债务内部约定由陈某承担。但对债权人而言,此债务人仍然是公司,而不是陈某。陈某挪用本单位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对公司而言,只不过用了5万元的货款偿还了5万元债务,而这5万元本就应该偿还的,且没有理由以"约定由陈某偿还"来对抗银行的请求,或者是先向陈某收到5万元再归还给银行。对于陈某而言,陈某并没有否认自己是私自动用公司的钱,且事后也是表示自己会偿还的。公司在股权、债务重新分配的过程中约定由陈某偿还5万元贷款,实际上是陈某欠公司5万元,而不是直接欠银行的。陈某在用公司的货款偿还银行贷款后,与公司的这层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陈某虽然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但这不属于刑法中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此案中,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272条中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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