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6日晚,陈志滔驾车贩运鸭子途中,不慎将路边濠江山庄的车棚撞坏。山庄的人拦住车,山庄老板曾华忠先说要陈志滔赔1000元,后又说最少要赔1800元,否则车不能开走。陈志滔怕耽搁久了车上的鸭子会闷死,打电话叫来其生意伙伴“阿通”协调处理此事。在“阿通”的撮合下,曾华忠同意陈志滔支付1000元作为车棚的维修费用,不够的话再由“阿通”出800元。陈志滔通过“阿通”交出1000元开走车后,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其兄陈志盛,说被曾华忠“屈”了1800元。次日晚上9时许,陈志盛同汤志荣、“湛仔”、“唐哥”(三人均另案处理)到山庄,汤志荣和“唐哥”负责看守值班服务员,陈志盛拿一根长约1米多的木棍和“湛仔”拍开曾华忠的宿舍门,强行冲入,“湛仔”用脚踢了曾的妻子梁丽文,陈志盛则以曾华忠“屈”其弟陈志滔1800元为由,用木棍殴打正在浴室洗澡的曾华忠,将曾的头部打伤。梁丽文恳求陈志盛不要打人,并拿出1000元交给陈。陈志盛收钱后,与同案人一起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华忠为轻微伤。
另查明:在“阿通”将1000元赔偿款交给曾华忠时,曾当场免掉了“阿通”的担保责任;曾对被撞坏的车棚进行了维修,花费3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陈志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曾华忠损失1000元。
二、主要问题
1.正当索赔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应如何界定?
2.以暴力手段抢回先前支付给他人的赔偿款是否构成抢劫罪?
3.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刑法第六十三条?
三、法理分析
(一)本案被害人的索赔行为正当,不属于敲诈勒索。
本案的源头是被告人的弟弟驾车时不小心撞了被害人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设的圈套。被害人因财物被撞损而要求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受损害方想得到多的赔偿,加害方想支付少的赔偿,都属正常的心理,自然有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因此,受损方多要赔偿本身很难界定为勒索。是否勒索,关键看纠纷的解决即协议是通过什么方式达成以及协议的内容是否基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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