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一、案情

  犯罪嫌疑人程某和张某分别系某私营公司的会计和出纳。1998年6月3日,程某和张某一起带着一张面额为15万元的现金支票到某工商银行储蓄所提款作为给公司职工发工资用。由于营业员王某的疏忽,误将15万元看成18万元,就凭支票付给程某和张某现金18万元。二人数了钱款之后发现营业员多付了3万元,但没作声。在返回公司的路上,二人即从现金中拿出3万元,各分得1.5万元。在王某核对帐目时发现少了3万元。经过认真地核对和回忆,王某认为很可能是向程某和张某多付了3万元,即于当天夜晚找到程某和张某,但二人矢口否认多收了3万元。王某无奈,即向公司和公安派出所报案。后经公安人员的耐心教育,程某承认王某向他们多付了3万元现金。

  二、问题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于程某和张某行为的定性,曾出现过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和张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属于犯罪,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和张某多收的3万元是在他们从事本公司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应当属于本公司的财物,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程某和张某多收的3万元虽然是在从事本公司的工作时获得的,但该财物并不属于公司的财物,因此对于二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我们认为,上述分歧实际上涉及到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此对该问题进行探讨,才能正确地确定本案的性质。

  三、评析

  (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探析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自己原本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的特点。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其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任何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其二,犯罪的客观表现有所不同。前者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且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以拒不退还或交出为必要;而后者表现为将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而且拒不退还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其三,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后者的对象既包括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既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也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的财物。因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一般不容易混淆,但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问题要复杂一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