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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一、案情

  1997年11月12日,村民赵某将自己家的籽棉600余公斤用手扶拖拉机运到某镇棉花加工厂卖掉,得款4000余元,然后将已到期的6000元存款取出,一起又存了10000元三年定期。在存完款之后,赵某将存单随手往裤子口袋里一塞,即驾驶着手扶拖拉机回到家里。当第二天中午赵某想起要将存单交给妻子保管时,发现存单丢失了。经赵某回忆,可能是在回家的路上掏毛巾擦汗时,把和毛巾放在同一个口袋里的存单拉了出来,以致丢失。赵某发现存单丢失之后,即到其存款的某农业银行储蓄所挂失,但营业员告诉他,存单上的钱已经被人取走了。赵某即到镇公安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多方调查,查明取走赵某存款的是与赵某邻村的陈某所为。在公安人员找到陈某时,陈某矢口否认自己捡到过存单,但在公安人员提供的确凿证据面前,陈某被迫交代了事情的经过。据陈某交代,11月12日那天下午两点钟左右,陈某在自家责任田旁边的路上发现了一张10000元的存单,即产生取出存款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陈某当即骑自行车赶到某农业银行储蓄所以家中老母突然发病急需钱用为由将10000元取出。

  二、问题

  在公安机关将本案提交给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内部对本案的定性问题产生了分歧:一部分人认为,遗失物和遗忘物有着严格的区别。本案中陈某非法占有的是遗失物,而刑法第270条第2款明确规定只有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又拒不交出的才构成侵占罪,即仅将遗忘物规定为侵占罪的对象,而没有明确规定遗失物也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因此,陈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占罪。另一部分人认为,遗失物是民法上的称谓,遗忘物是刑法上的称谓,两者虽然名称不同,但都是指财物的所有人由于疏忽大意而不慎将其财物丢失,因此遗忘物即是遗失物。陈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我们认为,要正确地认定本案的性质,关键在于确定遗失物究竟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三、评析

  (一)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对象的观点分歧及辨析

  什么是遗失物?它和遗忘物有无区别?理论上一般认为,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二者有相当的区别:其一,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一般容易找回,而后者一般不知失落在何处,也不易找回。其二,前者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①,因而遗失物不属于侵占罪的对象。但有少数学者认为,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的遗忘物即遗失物,二者并无根本的区别,都是指由于持有者的一时疏忽而遗忘在某处,从而丧失了控制的财物②,因而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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