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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挽留他人打工采用强制手段并殴打构成何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案情:

    2004年4月1日凌晨5时许,在河南省荥阳市曹坡煤矿包工的湖北籍恩施市红土乡金塘村村民吴水平对不想在其队打工,偷跑的湖北籍外工扶坤彦进行殴打、并指使该队的另外两名湖北籍包工队班长黄学、严克东、湖北籍工人吴绍发分别对扶坤彦进行殴打,为威逼扶坤彦说出与其同偷跑的其它三名外工的下落,吴水平对扶坤彦的双手进行了捆绑,用烧红的铁铲将其脸、手烫伤,后将其锁在屋内以防止其逃跑。2004年4月1日下午5时许,吴水平、严克东在荥阳市崔庙镇辘轳坡将另外三名欲乘车偷跑的外工崔登平、刘贤顺、崔成远追回并将其三人押回煤矿,在其往室,吴水平逼迫三名外工用菜刀依次将自己的手指砍伤,以示教训。2004年4月6日,受害人崔登平趁吴水平等人不注意,逃离该矿,并于2004年4月12日到恩师市公安局报案,2004年4月18日,荥阳市公安局、湖北恩师市公安局将吴水平四人抓获。经鉴定:受害外工扶坤彦、崔登平、刘贤顺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崔成远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分歧意见:

    此案在荥阳市社会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挽留工人在矿上打工本属常事,但采取这样极其惨忍的手段却不常见,在司法界,对吴水平等四人行为的定性也引起不少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观点一、吴水平等人的行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吴水平等人为教训外工偷跑,肆意对他人身体造成损害,其中对他人身体的伤害行为包括亲自借用人力或工具直接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和以言语、暴力等威胁手段威逼他人自伤的行为,因此,吴水平等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观点二、吴水平四人的行为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强迫职工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吴水平等人实施的恶意殴打他人、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让工人继续在其包工队劳动,在客观上又实施违背职工意志,限制工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职工劳动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

    观点三、吴水平四人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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