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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锦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案情]

    被告人吴文锦,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临高县公安边防支队调楼边防派出所干警。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2年9月28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10月9日下午,调楼村的方不菜向调楼边防派出所报案称,其停泊在本村大中巷海边的渔船上的一台马达(价值4000余元)被该村的钟志山盗走,并销赃给黄龙村的桂复珍,后其以710元才将该马达赎回。接报后,被告人(调楼村管片干警)吴文锦便叫本所干警许燕东一起到钟志山家,将钟带回所里。经盘问,钟供认了其盗窃他人马达的事实。盘问至当晚7时许结束,吴接着对钟进行搜身,后由许负责将钟带至该所留置室关押。同时,吴去找所长办理留置钟的手续,经批示,同意留置钟至次日19时50分。钟被留置后,其母亲等人也相继来到该所探望其至晚10时许才离开。在此期间,吴也曾来过留置室巡查,并看见钟与其家人谈话,后与该所指导员宋建平、许燕东出去喝茶。当晚10时许,三人一起回到所里下棋。至次日凌晨零时10分,吴与宋再次到留置室查看时,发现钟已用自身的衬衣上吊身亡。此时,吴见情况严重立即向所长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经法医鉴定,钟的死亡系缢死。

    被告人吴文锦及其辩护认为,钟因涉嫌盗窃被留置后,吴没有看管钟的义务。因此,造成钟自缢身亡与其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玩忽职守罪,缺乏法律依据。

    [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文锦作为一名外勤干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对涉嫌盗窃的钟志山进行盘问及采取留置措施,说明吴已完全依法履行了作为外勤干警应该履行的职责,且历来该所对如何看管留置人员,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完善。此外,钟的自杀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钟被留置过程中的自缢身亡这一损失后果与吴文锦履行职责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吴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宣告吴文锦无罪。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被告人吴文锦是钟志山盗窃案的办案干警,其负有看管并防止被留置的钟志山自杀的职责或义务。虽然吴文锦当晚巡查了留置室,但由于其没有很好地将看管工作移交给当晚值班干警,导致看管工作出现漏洞,给钟自杀创造了条件。钟的自杀身亡是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所致,故应追究吴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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