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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专伙同他人盗窃过往汽车上的货物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案情」

    被告人:张金专,男,37岁,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花排村。1983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5年9月3日刑满释放。1988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畏罪潜逃。2000年5月23日由建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988年4月至5日间,被告人张金专提议并伙同余贵福、黄道贵、刘印根、杨谋芳(四人均已判刑),在福建省建宁县与江西省南丰县、广昌县交界处的公路陡坡上,爬车盗窃过往汽车上的货物。他们先后6次趁夜间过往汽车上坡行驶缓慢之机,由被告人张金专与余贵福用镰刀先割断车蓬绳子,爬上汽车将车上的货物扔下,其余人在路上接应,共盗得谷子、大米、化肥等货物价值人民币2200余元。案发后,余贵福、黄道贵、刘印根、杨谋芳四人被抓获,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张金专1988年9月27日被批准逮捕后潜逃至福建省永安市打工,2000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张金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金专犯盗窃罪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金专对指控的事实、证据、情节、定性均无异议。

    建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过往汽车上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金专在共同犯罪中提议盗窃、积极实施割车蓬绳子、爬车窃货的行为,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金专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张金专经批准后潜逃十二年,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张金专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0年8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金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发生于1988年,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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