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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辉盗窃转帐支票后交给顾耀忠骗取财物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案情」

    被告人:徐明辉,男,24岁,上海市奉贤县人,原系上海爱碧制衣厂工人。198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0年10月刑满释放。1993年6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顾耀忠,男,29岁,上海市奉贤县人,原系奉贤县庄行并线厂副厂长。198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993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1年5月至1993年3月,被告人徐明辉携带钳子、旋凿、电筒、手套等工具,先后在奉贤县的一些工厂、商店盗窃作案21次,窃得人民币、金饰品、家用电器、服装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300余元。在此期间,徐明辉还将其盗窃所得的转帐支票交给被告人顾耀忠单独或2人共同骗购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993年3月2日夜,徐明辉从上海佳丽密胺制品有限公司,窃得一张已盖好印盖、未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次日询问顾耀忠能否使用,顾表示可以试试。当顾问支票来源时,徐答复不要问得太多。3月6日,顾耀忠持该支票在上海市金山县发申铝合金综合经营部,骗购铝合金材料及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6270余元。尔后,顾以19000元的价格将铝材转售,得款后给徐明辉5000元。徐明辉知道这5000元是顾耀忠使用其盗窃的支票所得,但不知道顾如何使用和实际所得数额。

    同年3月8日晚,徐明辉又从奉贤县铸造联营厂窃得一本未盖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和5枚公私印章。徐将支票和印章全部交给顾耀忠。顾在空白转帐支票上加盖了印章,先后单独或伙同徐明辉在上海汇联商厦、小吕宋男士用品商厦等单位,购得礼券、录像带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500元,徐分得4000元,顾分得价值人民币11500元的赃款赃物。

    案发后,徐明辉盗窃的32300余元的财物已追回29000余元,顾、徐2人用支票骗购的价值26270余元的铝材和价值15500元的礼券等物已全部追回。

    「审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徐明辉、顾耀忠犯盗窃罪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明辉的辩护人提出,徐盗窃空白转帐支票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顾耀忠的行为所致,要求对徐从宽处罚。顾耀忠及其辩护人认为,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要求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及追赃等情节从轻处罚。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明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未满3年,又连续盗窃20余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86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且利用窃得的支票与他人共同骗购财物,价值人民币1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徐明辉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顾耀忠利用徐明辉窃得的空白转帐支票,多次进行诈骗,共骗购财物价值人民币417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顾耀忠所骗财物大都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顾耀忠参与徐明辉盗窃共谋的证据不充分,故不认定其为盗窃共犯。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4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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