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王建国、张井龙以抓嫖客为名敲诈他人钱财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案情」

    被告人:王建国,男,39岁,辽宁省康平县人,原系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公安局警察。1995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井龙,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原系宁城县公安局警察。1995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淑艳,女,30岁,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农民,住宁城县大双庙乡东坡村。1995年3月21日被逮捕。

    1994年12月初,被告人王建国、张井龙经过预谋,找到经常在宁城县天义地区卖淫的妇女被告人王淑艳,三人合谋,由王淑艳勾引嫖客,王建国、张井龙抓嫖客“罚款”,得款均分。尔后,王建国、张井龙于12月中旬在天义镇天南村为王淑艳租赁了两间门面房。此后王淑艳即在天义地区往自己住处勾引嫖客,由王建国的侄子王永飞(在逃)向王、张二人报信,王、张二人身着警服到王淑艳的住处抓嫖客。至1995年3月6日,王建国、张井龙以警察身份抓获朱某、李某等24名嫖客,共“罚款”49830元,王永飞分得4980元,余款三被告人平分。案发后,从王建国处追缴5000元,从张井龙处追缴5260元。

    「审判」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建国、张井龙、王淑艳犯敲诈勒索罪,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尚能供认。王建国的辩护人提出王建国一贯表现好,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要求从宽处理。张井龙的辩护人认为张井龙侵害的对象也是违法者,本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王淑艳辩解自己是被他人所利用,要求从轻判处。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王建国、张井龙以色情为诱饵敲诈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又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均已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实行两罪并罚。被告人王淑艳伙同被告人王建国、张井龙敲诈他人钱财,情节严重,是敲诈勒索的共犯,应依法惩处。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5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建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