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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系统故障从ATM机多取款构成盗窃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24岁的何鹏是一名学生。一日,他到ATM机上查询家中是否寄来生活费,却发现他的农行金穗卡上原账面余额仅有的10元人民币,突然冒出了许多“0”,何鹏随即按键取款100元,岂料自动柜员机里真地吐出了100元。何鹏又继续按键取款6次,ATM机按指令吐出了现金4400元。次日,何鹏带着卡,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到附近的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215次,一共取出现金325300元,两天共取款222次,合计人民币329800元。次日,何鹏叫其母到农行为其持有的金穗卡挂失,并将巨款存放在家中。经查,这是因银行电子计算系统出现故障、自动柜员机丧失识别能力所致。

    对何鹏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鹏获取该款没有合同或者法律上的根据,客观上因已使银行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

    1、何鹏之举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本质特征之一,是获利人对利益的取得是消极、被动的,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刻意追求。而何鹏对款的取得是一而再、再而三,先后222次提款,明显具有主观恶意。

    2、对何鹏应按盗窃罪论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取走。包括取得财物时没有被发觉,暗中进行,也包括自以为没有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发觉。它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本案中,何鹏的行为是与这吻合的:(1)何鹏在客观上已实施窃取行为。尽管他输入卡号对银行来说并不是秘密,甚至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卡号查询到是谁所为。但是,何鹏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以及后来让其母挂失其持有的金穗卡,都是为了不被银行发觉,其也自以为这样不会被银行发觉。对何鹏来说,所有的一切都是在秘密地、暗中进行。(2)虽然多出款系银行电子计算系统出现故障、自动柜员机丧失识别能力所致。但这并不等于银行放弃或者丧失了对款的所有权或保管权。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出现此类情况,即丧失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有或保管财产的合法性。同时,它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与。赠与的最大特征是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该赠什么、赠多少,明确、具体,不存在瑕疵。只要是合法性还存在,即具有不可侵犯性,仍为我国刑法所保护。何鹏并不能因此获取对款的合法所有权,任意支取。(3)何鹏的行为在于排除银行对款的支配,由自己支配该款。何鹏通过222次取款,并将款藏匿家中,明显表明:款已脱离银行控制,银行对款的支配关系消失,相反,无权控制和支配的何鹏却获得对款的控制与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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