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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2002年5月29日的前几日,被告人黄某盗窃高县沙河镇二七村八组王代某家未果,王家传言失窃二、三千元。5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到王代某家将王代某叫至邻居其堂兄王正某家,借口几日前系三个贼来偷王家未果,其中一人入屋,而王家却传言失窃二、三千元,另两贼以为入屋之贼独吞赃款而内讧打伤了该贼,该贼不服要找王代某的麻烦,故要王代某拿2000元帮其解决麻烦。王代某先拒绝,被告人黄某即持刀并以王不拿钱会出事相威胁。王代某害怕,准备拿钱时,王代某之子王福某赶来制止,并将钱抓在手中。被告人黄某持刀顶着王福某的下巴进行威胁,后王福某在王正某的劝说下把1000元拿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又以入屋之贼要1500元为由,又向王代某索得200元后并约定几月后再来拿余款方离去。后王代某要王正某和王福某到黄家看是否有人等着拿钱方知道上当受骗而报案。

    分歧:

    审理中,被告人黄某以其认识被害人只是想去骗钱,被害人方人多仅是以暴力相威胁且暴力程度不大并非抢劫为由进行辩解。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寻找借口勒索财物未果后当即采取持刀威胁手段并当场从被害人手中劫走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采用暴力相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点评:

    本案定性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以胁迫、威胁的方法实施抢劫行为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侵犯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除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犯罪主体均为一般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客观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重合和交叉的情况:1、行为实施的内容来看,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2、犯罪行为方式来看,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因此特别容易混淆。就本案而言,是否可以定其为抢劫罪值得商榷,笔者具体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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