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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刚、翟勇抢劫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被告人:邢刚,男,20岁,黑龙江省方正县人,原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提花色织厂工人,住佳木斯市向阳区9委6组。1993年1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翟勇,男,15岁(1978年4月1日生),山东省龙口市人,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13委6组。1992年因扒窃被罚款200元,1993年5月因扒窃被收容审查三个月,1993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邢德玉,男,40岁,山东省龙口市人,原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纺织印染厂工人,住佳木斯市永红区65委4组。1993年12月13日被逮捕,12月3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刚与翟勇经过预谋,于1993年10月1日13时许,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到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洪岩在摊位上买鸡时,翟勇示意邢刚掩护,邢刚即站在李洪岩跟前佯装买鸡,翟勇用镊子从李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60元后离去。当李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刚抓住,邢否认偷窃,但李仍抓住不放。邢刚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此时,翟勇返回现场,对着李说:“该”,即和邢刚一起逃离现场。李洪岩因右骼外动脉被刺破导致大失血死亡。翟勇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邢刚逃到其姨父、被告人邢德玉家。邢德玉得知邢刚犯罪后,将邢刚送往外地隐藏。在邢刚躲藏期间,邢德玉曾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其人民币500元。

    「审判」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邢刚、崔勇犯抢劫罪,邢德玉犯窝藏罪,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鉴于被告人翟勇不满16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邢刚、翟勇共谋盗窃,在盗窃作案中,邢刚为抗拒抓捕持刀将失主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翟勇见邢刚与失主撕打时,急忙返回现场欲帮助邢刚,但此时邢刚已将失主刺倒,翟勇与邢刚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应按抢劫共犯论处,鉴于翟勇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邢德玉在明知邢刚犯罪的情况下,把邢刚隐藏起来,并资助其人民币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予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31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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