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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之意思的表示方式和对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一、案情

  1997年10月19日晚某公司业务员丁某和朋友分乘两辆的士前往歌厅唱歌。下车时,将一个装有13万多元现金及其他物品的背包遗忘在的士内。当丁某发现背包遗失时,慌忙于当晚11时30分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但他无法说清出租车的车牌号码和司机的相貌特征。后民警找到载丁某等人的另外一辆的士司机。该司机告诉民警丁某遗忘背包的的士车牌号是湘AX3144.民警立即查明该车司机叫阎某。在10月20日凌晨4时,当民警在一宾馆门前将阎某抓获,问其是否拾到丁某的背包时,阎某矢口否认,说“没看见包,没一点印象”,也不承认自己回过家。当晚,民警在阎某的住所电视机柜里发现了丁某装有13万元的背包。阎某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法院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问题

  本案是1997年刑法适用于该年10月1日刚刚施行之后发生的一件侵占罪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时涉及到侵占罪构成中的“拒不退还或交出”要件的理解问题特别是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的表示方式及对象问题和侵占罪的诉讼形式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刑法并未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目前刑法理论界对其中的某些问题也尚未达成一致认识。而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对于正确处理侵占罪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觉得有必要就本案中涉及的问题进行研讨,在对本案的处理情况进行评析的同时就有关问题提出我们的倾向性意见,以供今后的刑事司法工作参考。

  三、研讨

  (一)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表示问题

  刑法第270条要求行为人在将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才能构成侵占罪。因此,行为人必须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表示。这样,就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拒不退还或交出意思的表示方式。

  所谓拒不退还或交出意思的表示方式,就是行为人以什么方式来表达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详言之,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确表示?在明确表示时,是否以直接的方式表示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判例的态度。在现行刑法实施前曾有一下两个类推侵占罪的案例。

  案例一:1987年2月,被告人马某经人介绍,与来沪经商的广东饶平县饶兴蛇皮加工厂港商代理人郭某认识。同年8月29日,马某与郭某自上海市来到广州市。次日上午,郭某去深圳办事,将密码手提箱一只交给马某保管。马某在郭某去深圳后,撬开手提箱,窃取郭某在上海市的银行存折两个,合计存款3.9万元,现金270元,以及私人用章等财物。随后,马某携带手提箱回到上海,先后三次从银行支取郭某的存款1.9万元,再次前往广州挥霍。9月下旬,马某返回上海后,又先后五次将郭某的存款余额及利息合计2.0274万元全部从银行支取,继续挥霍。郭某返回广州后,发现马某去向不明,即赶赴上海,经查银行存款,已被马某取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找到马某,追回赃款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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