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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两性人”又出卖应定何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李某于2003年2月以5000元的价格收买一外地“女子”为妻,当晚在被害人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欲行强奸,后发现被害人为“两性人”而未能得逞。为挽回“损失”,李某将被害人带到外省谎称其为自己妹妹并以同样的价格将其卖给他人。后案发。

  分歧意见:本案因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未遂)。理由是,我国刑法中为着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将对妇女、儿童的拐卖界定为犯罪。虽然两性人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妇女,但他(她)还是具有妇女的某些特征,因此,为了体现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应将其纳入妇女的范畴,故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收买被害人后又实施出卖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罪。同时,李某在收买被害人的当晚有使用暴力欲行强奸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故对李某应按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未遂)定罪,应予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未遂)、强奸罪(未遂)和诈骗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虽然两性人具备女性的部分特征,但他(她)与纯粹的女性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不能将其简单地视做女性来对待。本案中,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收买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当晚又实施了暴力强奸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中收买的行为由于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强奸行为因对象不能犯的缘故,都处于未遂形态。李某在知晓被害人为两性人后为挽回“损失”,以隐瞒真相的方法将被害人卖给他人,构成了诈骗罪,因此,对李某应依上述三罪定罪并予以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本案正确定罪的关键在于两性人的法律定位,即两性人能否或者应否被视做妇女受到保护。虽然对两性人的性别判断是医学要回答的问题,而非刑法学的任务,但在刑法领域,判断两性人性别的标准应与医学有所不同,对两性人在刑法中不能单纯地依据其体内的染色体类型来判定。在笔者看来,两性人能否被当做妇女对待的关键在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将两性人视做妇女能否更充分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并且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能否实现罪刑均衡,做到罚当其罪,同时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将两性人纳入妇女的范畴有利于对其在刑法层面上进行保护,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也能贯彻罪刑均衡的原则,并且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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