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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良田复制计算机淫秽软盘出售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被告人:阚良田,男,34岁,天津市人,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卧龙南里11-1-201号。1979年因流氓行为被强制劳动二年,1984年4月因犯破坏公共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4年11月,被告人阚良田见他拷制计算机软盘出售获利颇丰,便购买一台微型计算机(386兼容机),并在天津市科工贸公司学习计算机操作方法,主要是学习拷制软盘。随后,他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拷制计算机软盘出售。为了开辟经营渠道,阚良田在《电脑报》、《软件报》上刊登广告,以与电脑爱好者交流交换计算机软盘的名义,吸引天津市及全国各地的计算机软盘使用者。在此期间,阚良田在其表弟崔凯(待业青年,另案处理)及澜泥公司等处,拷制了《名模风范》、《美女斗士》、《美女梦中躺》等30余种淫秽和查禁软盘作为母盘,根据各地用户的订购要求,复制和提供各种不同内容的软盘,并按软盘的不同内容,收取不同的费用。他以每盘1.80元至2.30元的价格购进空白软盘,经拷制内容后,以每盘3.50元至4.50元的价格出售(主要是通过邮寄),先后为天津及外地用户共非法拷制计算机软盘1000余张,包括上述淫秽和查禁软盘100多张,获利1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收缴淫秽软盘101张,查禁软盘41张。

    「审判」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阚良田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拷制计算机淫秽软盘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该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5年8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阚良田犯复制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当前,利用高科技手段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案件不断出现,本案被告人阚良田利用计算机复制淫秽软盘出售牟利,就是其中的一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普遍购置了计算机,有不少家庭也购置了计算机作为青少年学习的工具。因此,这种犯罪影响面广,社会危害大,为了净化社会风气,保持良好的社会环境,对这类犯罪分子必须给予有力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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