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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忘物后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如何定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拾得遗忘物后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如何定性 关键是认定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的是哪部分钱款。

    案情:

    2003年5月18日,梁某在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时,将公文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3000元现金、价值5万元的股票以及合同1份,该合同涉及标的为220万元的机器设备。为找回丢失的物品,梁某于当天在媒体上发布公告,表示拾到公文包者,只要返还合同、股票即可,3000现金作为对返还者的报酬。次日,李某见到公告后,打电话给梁某,要求其除3000元外,还要在3天内再支付2万元才能将合同、股票返还,否则就将合同撕毁。因担心合同被撕毁无法正常履行,梁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5月19日当公安机关找到李某时,李否认拾到公文包,后公安人员在其出租车行李箱内发现了公文包,李某这才将合同、股票交出。

    分歧意见:

    对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梁某发布的公告是一种悬赏广告,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李某作为受要约人既可以接受要约,也可以提出反要约,来增加报酬的数额,而梁某对李某提出的反要约可以接受或再提出新的要约。所以本案应由民事法律调整,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李某从公告中已经明知公文包内的物品系梁某的遗忘物,在他与梁某电话联系后,以索要高额报酬为借口,拒不交出公文包,在公安机关找到他时,又对拾到公文包予以否认,最后因有确凿证据才被迫承认了侵占的事实。因李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特征,且侵占数额较大,本案应定为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拾得公文包后向梁某索要2万元报酬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界定本案性质的关键。梁某在媒体上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李某在见到公告后的行为可分为两部分:其一,其打电话给梁某告知遗忘物在他那里,并同意返还合同、股票等物品,同时也接受了将3000元作为自己报酬的条件。这是李某针对梁某发出要约所作的承诺。其二,李某后又要求梁某3天内再支付高额报酬,否则将合同撕毁,其索要高额报酬不具有合法的原因,且数额达2万元,侵犯了梁某的财产权利,该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李某的这一行为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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