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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铎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期间擅自索取额外咨询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被告人:韩铎,男,58岁,江苏省泰县人,原系大庆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水化室高级工程师。1991年6月10日被逮捕,7月19日取保候审。

    1988年6月12日,经被告人韩铎等人的介绍,大庆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简称设计院,甲方)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庆胜防垢剂厂(简称防垢剂厂,乙方)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对乙方生产TCW4471化学防垢剂提供技术咨询,每月派人到现场工作二至四天进行技术指导。乙方每年向甲方交技术咨询费6000元,5月份和11月份各交一半;如果使用甲方专利,按产品总销售额的2%向甲方支付专利费。合同履行期限从1988年7月1日起至1990年6月30日止;每执行半年双方对合同进行一次修改,并决定继续执行或停止。双方还口头商定,甲方协助乙方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被告人韩铎被甲方指定为乙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签定后,防垢剂厂购进价值10万余元的原材料,要求韩铎来厂指导投产,韩铎则提出要防垢剂厂预付部分咨询费,否则拒绝到厂服务。防垢剂厂为了早日投产,只好同意韩铎的要求,先后两次付给韩铎共5000元。当该厂财会人员向韩铎索要收据时,被韩拒绝,此款由韩据为己有。

    1988年7月至10月期间,防垢剂厂共生产TCW4471化学防垢剂28.63吨,韩铎按照合同的规定,从该厂收取咨询费3000元,专利费4200元,共计7200元,如数上交设计院。

    同年11月间,韩铎又向防垢剂厂提出,如继续生产TCW4471化学防垢剂,每生产一吨须在合同之外付给他个人500元报酬,否则拒绝来厂指导生产。防垢剂厂为了避免生产受损,只好与韩商定每生产一吨防垢剂给韩个人“咨询费”300元。

    至1988年年底,防垢剂厂又生产出TCW4471化学防垢剂33.75吨,韩铎除按合同规定向该厂收取专利费4400元外,又收取个人“咨询费”9000元。此后,韩铎只上交设计院4180元专利费,余款220元被其隐瞒,据为己有。

    此外,1987年12月28日,设计院与江苏省武进精细化工厂签订了生产TCW4471化学防垢剂的技术咨询合同,韩铎被指定为武进精细化工厂提供技术咨询服务。1988年6月28日,该厂按照韩铎的要求,将应付给设计院的技术咨询费7200元,汇到大庆市让胡路区庆胜防垢剂厂的银行帐户。同年8月,韩铎将此款兑换成现金后,只上交设计院6400元,余款800元被韩截留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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