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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岭、李京波在索债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被告人:马长岭,男,29岁,河北省无极县人,农民。1994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京波,男,33岁,河北省无极县人,农民。1994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长岭、李京波合伙做买卖盐的生意。因个体运输户周润和拖欠其货款、借款计人民币4037.5元,多次催讨未果,而对周不满。两被告人经过预谋,准备租车、雇人到周家拿东西,逼周还钱。1994年1月18日,马长岭、李京波在原籍租了1辆面包车,并雇用了马× ×等8人,携带绳子及门锁,于次日凌晨1时许,乘夜深人静之机,窜至山西省平定县东关大林山村周润和的住处,闯入周家。因周润和不在家,马长岭等人要钱不成,便强拿周家财物,受到周润和的妻子和妻妹的阻挠。马长岭等人遂将二人的双手捆住,拿走周家的18英寸彩色电视机2台、双卡录音机1台、双缸洗衣机1台、电镀椅1把、呢大衣1件、毛毯1块以及塑料包、皮箱各2个(内装衣物和现金1875元),一并搬放在所租的面包车上。被告人李京波用携带的锁将周润和的家门锁住,把周妻和妻妹锁在房内。尔后马长岭、李京波等人将所拿的周家财物拉回河北省无极县,放在李京波所开的饭店中。案发后,马长岭、李京波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拿的财物除现金1250元外均已追回。 

【审判】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长岭、李京波犯非法搜查罪向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长岭、李京波对周润和所欠债务,本应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却采取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住宅的非法手段,强行拿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应予惩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4年6月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长岭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京波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作案时所用的绳子二条、锁三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马长岭、李京波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因周润和长期拖欠货款和借款不还,到周家拿东西是逼周还钱,没有实施翻阅、检查或挖掘等搜查行为,不构成非法搜查罪。其辩护人也认为,两被告人与周润和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是因债务引起的非法扣押财产,实属民事纠纷,不应以犯罪论处,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搜查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搜查的行为,原判以非法搜查定罪不当。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长岭、李京波于深夜闯入周润和家中,强行拿走周家的财物,虽然是出于追要欠款,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搬拿财物的过程中,两被告人将周妻和妻妹二人予以捆绑,后来又将她们反锁于房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原判以非法搜查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鉴于两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9月27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马长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上诉人李京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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